社評

社評﹕修逃犯例疑惑重重 政府說辭未能服眾

【明報社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今天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連日來政府花不了少唇舌解說,然而法律界仍然有不少質疑聲音。政府強調修例是要堵塞法律漏洞,適用於所有司法區而非為某地度身訂做,可是草案部分條文卻頗為奇怪,剔除9項多與經濟商業有關的罪行固然是自我設限,自製法律缺口;草案對於提出移交一方的文件和證據的核證標準,似乎亦較以往寬鬆,政府未有合理解釋,惹來自降要求的疑惑。政府修例目標理應是令法律更臻完善,現有草案既不周全,亦未能盡釋外界疑慮,政府應慎思是否繼續大力推動修訂。

以法論法排除私心

草案條文需要商榷

過去數天,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聲音此起彼落。警方表示周日有超過5000名市民上街,參與反對修例的遊行,翌日有富商申請司法覆核,對草案內容提出異議。及至昨天,香港大律師公會又發表聲明,質疑草案條文和理據,認為政府說辭誤導。不過政府表明不會撤回修訂,期望立法會盡快完成審議。根據以往案例,由於修例草案尚未立法,法院除非認為有重大理據,否則不會破例介入,預料司法覆核獲批機會不大,對政府推動立法不會有太大影響。

不同人反對條例草案原因不盡相同,有些人明顯懷有私心,擔心牢獄之災,亦有人視之為發動政治鬥爭的機會,更多人則是出於對內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擔心通過草案會打開潘朵拉盒子。這三類聲音需要加以區分,不能因為「敵人的敵人是朋友」,便視之為同路人。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爭議,應當放在法律原則和法治框架檢驗,講法講理,避免受到政治盤算操作又或私心私利影響。

香港不應成為逃犯避風港,市民也不想見到一些犯下嚴重罪行又或貪污行賄的人,得以逍遙法外,問題是政府的修訂草案,確實存在顯著缺失和不明不白之處。政府一直強調,修訂條例的原因有二,一是處理發生在台灣的港人謀殺案,一是填補現有法律漏洞;修例並非特別為某一司法管轄區度身訂做,而是希望可以一視同仁,處理其他未簽訂移交協議地域的移交安排,然而諷刺是無論事態發展還是草案內容,似乎都偏離了政府目標初衷。

先談台灣謀殺案逃犯移交。港府形容修訂迫在眉睫,必須盡快讓政府有法律基礎,與台灣方面以個案形式交人,否則當事人有可能脫身,可是觀乎目前台北當局對港府修例的抗拒態度,就算現在港府倉卒通過修訂,也無法保證雙方能透過新機制落實移交安排。填補法律漏洞方面,政府強調不想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可是隨着草案剔除9項罪行,商業罪犯反而有更大誘因將香港視為藏身避責之地。

《逃犯條例》修訂一旦通過,意味世界各地政府都可以根據新機制所涵蓋的嚴重刑事罪行,以個案形式要求移交。由於各地法律制度不一,法治水平分野甚大,政府處理逃犯移交個案請求,理應從嚴而不是從寬,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可是修例草案對於提出移交一方的文件和證據的核證標準,卻有重要改動,令人關注當局是否有意改採較目前寬鬆的要求。根據現行條文,移交文件必須有申請方的司法人員核證,然而草案提出,日後申請移交的任何文件,只要是按照「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簽署、核證或蓋印等,即須視作已獲妥當認證,得到港方接納。

移交逃犯不包內地

漏洞折射信任問題

法庭文件必須嚴謹認證,確保要求提出移交一方文件真確無誤。現行《逃犯條例》所提出的認證要求,在普通法中相當常見,一般來說認證要求只會更嚴而不會放寬,可是新規定卻意味,以後移交文件不一定需要由法官或司法官員簽字認證,明顯較現行規定寬鬆,面臨移交者所得到的保障,有可能因此削弱。本港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認為,有關改動屬於「根本改變」。迄今政府一直未有詳細解釋修改原因,僅表示這是「技術」修訂。當局處理不明不白,解說不清不楚,只會添加公眾疑慮。

大律師公會認為,現時移交逃犯法例未有涵蓋內地,源於香港回歸,立法機構考慮到兩地司法制度不同以及內地人權紀錄,才作出此一「謹慎決定」,並非如政府所言般是「法律漏洞」。香港一直未能跟內地達成任何移交逃犯協議,箇中必有重大原則障礙。雖然過去廿年內地當局在法治建設方面確有進步,可是在大多數港人眼中,內地司法制度遠遠談不上健全,部分案件審訊有欠公開透明,冤假錯案時有所聞。早前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提到,據他所知至少有300多名內地重犯逃港,全部有名有姓。從未能將逃犯繩之於法的角度看,港府可說這是「法律漏洞」,不過當局始終必須正視公眾對內地法治缺乏信心的事實,強推草案並非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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