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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可囚10年 區院上限判7年

根據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此例亦指出,任何人如被定為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並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至於今次旺角大衝突案在區域法院審訊,判刑上限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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