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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徐嘉穎:和平表達意見不為罪

【明報專訊】近日有言論提到,可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國家安全」而限制港獨言論,亦促請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煽動罪檢控倡議港獨人士。然而,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討論港獨或和平倡議港獨,理應屬表達自由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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