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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娛樂」定義不清 查錫我:籲投票否關鍵

【明報專訊】過往屢有建制派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造勢大會與助選團唱歌或設舞獅鑼鼓表演環節,是否同樣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法例沒仔細定義何謂「提供娛樂」,難一概而論,要視乎法庭判斷。他說只提供娛樂並不違法,關鍵在於有否同時呼籲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他說市民若發現有懷疑舞弊行為,可向廉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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