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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次非引國安法取手令 陳文敏:報館抗辯前不能開封

【明報專訊】有別於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今年1月「35+大搜捕」時,以法庭手令及「提交物料令」採取行動,警方昨日以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一申請的法庭手令,搜查《蘋果》的新聞材料。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稱,以往若執法部門以手令檢取新聞材料,須予報館足夠時間提出抗辯、由法院聽取陳辭後再作決定,法院未決定前,新聞材料不能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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