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上傳媒代表的定義,限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工作人員,引起極大爭議。有大律師分析,若登記GNMIS的評核標準不是公平、合理、明確,將對新聞自由構成不合理的條件,做法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或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相關字詞﹕傳媒 警察通例 採訪自由 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