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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兩岸四地移交逃犯 需要逐步適應過程

【明報社評】政府建議修訂移交逃犯法例,港府可以用一次性的個案形式,處理內地、台灣、澳門的移交逃犯要求,填補現存法律漏洞;有人擔心,日後內地會假借一些刑事指控,要求引渡政治犯。這次修例表面是技術安排,實際觸及一國兩制核心,牽涉兩地制度差異和信任問題。香港與內地交往日益頻繁,需要避免成為內地逃犯避風港,可是港人對內地法治缺乏信心,亦屬事實。本港司法獨立,移交逃犯個案交由本地法院把關,對當事人是重要保障,不過逃犯條例修訂,始終需要平衡客觀現實需要與主觀信任不足的情况,倘若處理不當,有可能削弱港人對法制的信心和信任。

兩岸四地交往頻繁

法律漏洞終需堵塞

去年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灣謀殺女友後返港,台北當局多次透過陸委會向港府提出請求,希望取得疑犯證供,甚至移交台灣受審,可是由於台港兩地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議,港府愛莫能助。本港目前有兩條法例與外地引渡嫌疑犯相關,惟條例訂明不適用於兩岸四地之間的引渡要求。港府建議撤銷相關限制,容許本港執法部門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後,可就每宗個別案件,向本地法庭申請引渡許可。政府表示,除了上述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的案件,還有另外4宗涉及殺人或綁架後潛逃的嚴重案件,修例是要填補法律漏洞。

本港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有刑事案件互助協定,並與當中20個國家及地區,包括印尼、菲律賓及斯里蘭卡等有移交逃犯協定,然而諷刺是本港與部分交往頻繁的國家及地區,諸如泰國、日本、台灣、澳門和中國大陸,均沒有任何引渡協議,衍生不少問題。舉例說,過去有本港商人在澳門捲入高官貪污案,遭當地法庭定罪判監,惟港澳沒有引渡協議,澳門當局也無可奈何。

兩岸四地交往頻繁,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香港與內地和澳門合作關係勢將更為密切,三地之間沒有逃犯引渡安排,是客觀存在的法律漏洞。香港不應成為內地逃犯的避風港,從社會現實發展的角度而言,修訂逃犯條例堵塞漏洞,長遠難以迴避。不過話說回來,這麼明顯的法律漏洞,竟會存在多年,遲遲未有堵塞,必然有其原因,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不能單純考慮法律角度,還要妥善處理背後涉及的敏感政治問題。

內地多年來有單方面按港方要求移交嫌疑犯,可是香港從來沒有直接向內地「交人」,一大原因是移交疑犯問題觸及兩地制度差異和信心問題。港人對內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擔心疑犯移交內地後得不到公平公正審訊。過去廿年,內地當局在法治建設方面確有進步,可是在大多數港人眼中,內地司法制度遠遠談不上健全,部分案件審訊有欠公開透明,冤假錯案時有所聞。回歸後港府一直未有處理移交疑犯問題,與此不無關係,近年發生的銅鑼灣書店事件,更加深了公眾疑懼。

修訂逃犯條例,既要考慮社會客觀需要,亦要顧及公眾主觀感受,當前最大問題,在於社會發展步伐與人心觀感變化存在太大落差。港人即使認同堵塞法律漏洞有客觀需要,可是主觀信任不足死結未解,卻令公眾對修例存在很多顧慮。雖然港府提到,內地政府一樣有跟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簽訂司法互助或引渡條約,呼籲市民毋須太過敏感,可是說到底,這些都是主權國之間的合作協議,跟本港與內地的關係有別。當局有關說法,未必足以釋除疑慮。

修訂逃犯條例須慎重

處理不當損兩制信心

本港擁有司法獨立優良傳統,過去數年法院審理一系列敏感政治案件,雖然判決並非人人認同,可是法律界普遍同意,裁決都是講法講理,沒有受到政治因素影響,外界不應胡亂猜度法庭會因為政治壓力,在審理移交疑犯案件時作出不公裁決。不過放眼國際,假借刑事犯罪之名,尋求引渡達至政治目的個案不時發生,例如2010年維基解密創辦人亞桑奇遭瑞典當局控以強姦罪,只要稍有留意國際時事的人都知道,案件絕非普通刑事案件,而是與維基解密揭露美國黑幕醜行有關,華府最終目的是要將亞桑奇引渡到美國受審。堂堂民主大國一樣會施這種把戲,港人憂慮內地當局會以其他性質案件包裝政治事件,將政治犯從香港引渡到內地,難言是杞人憂天。

港府強調條例修訂覆蓋範圍,只限於謀殺、毒品、性罪行等46項嚴重罪行,不適用於帶有政治、宗教及種族性質的案件,尋求引渡方必須承諾不會判處涉案疑犯死刑,移交後也不得附加其他新控罪,當事人也可以對法庭的決定提出覆核,甚至上訴到終審法院。凡此種種多少有助減少公眾疑慮,不過政府必須明白,信心問題並非一蹴而就可以化解,修例安排處理不當操之過急,有可能削弱港人對法制的信心和信任。為了讓市民有時間逐步建立對移交疑犯新機制的信心,政府可考慮先將適用範圍限於台灣,3年後再檢討,決定是否將移交安排逐步擴展至澳門和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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