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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吳嘉玲案 指法庭無權裁國安法違憲 張達明:視「人大必合憲」 做法屬「接受現實」

【明報專訊】聆訊中雙方曾爭議法庭就《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有多大權限作出憲法上的覆核。終審法院在判辭引用「吳嘉玲案」指出,國安法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立法,本港法庭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違憲或無效,同時認為國安法已規定保護人權、自由和法治的價值。有法律學者認為終院今次直接視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必然合憲」,做法屬「接受現實」,「佢(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話係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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