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實施《緊急法》乃下策 須評估香港能否承受

【明報社評】暴力事件愈演愈烈,政府應否引用《緊急情况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成為關注焦點。《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極大權力「止暴制亂」,可是對社會的衝擊也很大。觀乎目前社會形勢,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是危險一着,無法保證一定可以「止暴制亂」,須慎防有可能激起民情反彈,火上加油。引用《緊急法》應對亂局,是非同小可舉措,必須先就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的影響,以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作用,全面評估,並審視香港引用《緊急法》的承受力,切勿頭腦發熱,冒進行事。

《緊急法》內容「極辣」

出手過重易招反彈

《緊急法》是殖民地時代法律,1922年香港海員大罷工,港英政府通過相關法例,半世紀後的「六七暴動」,港英當局曾引用有關條例「維穩」。1997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得以保留下來成為特區法律。去年超強颱風「山竹」吹襲後,香港交通大混亂,上班族怨聲載道,有政黨曾建議引用《緊急法》,將風災翌日定為假期,「保障市民安全」,政府認為欠缺法律基礎,輿論亦不以為然,沒料到一年後,特區政府真的有可能為了應付一場超強政治風暴,引用這條備受爭議的百年老法。

根據《緊急法》,倘若香港出現緊急情况,又或危害到公共安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等。有記者問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否動用《緊急法》處理危機,林鄭表示,港府仍有信心自行處理社會紛爭,最佳的處理基礎是以法治為本,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夠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檢視,一切依法辦事。香港動盪不安,暴力愈演愈烈,必須盡快遏止,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總比中央介入出動解放軍為佳,然而引用《緊急法》其實也是「非常手段」,一旦採用這個「nuclear option」,對香港也會帶來很大衝擊,不能輕率行事。

《緊急法》是非常「辣」的法律。無論是昔日的港督,還是現在的行政長官,均可引用《緊急法》,以維護公眾利益為由頒布規例,審查刊物和通訊內容、管制海陸空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沒收或取得任何財產和業務的管有權控制權、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例,以及逮捕羈留任何人,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宣布撤銷規例為止。理論上,執政者用盡這些權力,絕對可以當一個獨裁者。

當然,法律工具的存在,不等於一定出現有權用盡的情况。《緊急法》賦予當局極大權力,至於用與不用、怎樣使用,仍要視乎政府首長的決定。有行政會議成員稱,外國也會引用類似法例處理特別問題,經驗可作參考,其中一個較常見例子,是引用《緊急法》立法去延長警察拘人的拘留期,另外當局亦可根據《緊急法》頒令打擊網上虛假新聞消息。可是以當前社會氛圍,《緊急法》未必是止暴制亂的萬靈丹。

政府應放下身段

獨立調查撤修例

港英政府曾引用《緊急法》應對「六七暴動」,然而此一時彼一時,特區政府貿然使出這一招,不排除引起反效果,令局勢火上加油。半世紀前的「六七暴動」,多數市民傾向支持政府平亂,反觀刻下民情卻是很多人同情示威者,不信任政府和警方。政府引用《緊急法》立法,即使盡量「輕手」克制、避免限制和平示威,都有可能惹來打壓基本自由人權的質疑;倘若政府出手太重,更有可能導致民情強烈反彈,局勢更難收拾。此外,政府亦要想清楚實際執行效果。舉例說,有人建議就禁制「蒙面」緊急立法,可是如果頒布規例後,導致更多人蒙面挑戰法令,屆時政府可以怎樣處理,亦是一個棘手問題。

除了考慮本地民情,政府也要想清楚引用《緊急法》立法,會否損害香港自由開放形象,打擊投資者信心。昨天商經局長邱騰華談到《緊急法》一事,強調從貿易角度而言,若無穩定和平環境,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受影響,看不到引用《緊急法》會對香港貿易中心地位有何影響。可是投資環境好壞,不是政府自己說了算,最重要是外國投資者的看法。倘若港府引用《緊急法》,難免為投資環境帶來新的變數,分寸拿揑稍有差池,確有可能嚇跑外資。

《緊急法》立法遏制暴力,雖比中央介入為好,仍然是下策,如非必要,不應隨便使用。《緊急法》過去鮮被引用,市民一定有戒心,政府必須三思後行,以免加劇官民對立。面對暴力不斷升級,現在政府宜採取「軟的更軟,硬的更硬」策略應對,軟是放下身段,撤回修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硬是嚴正執法,應付一小撮暴力分子。倘若軟功未能奏效,暴力變本加厲,才應將《緊急法》放上枱面研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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