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

文章日期:2021年05月30日

【明報專訊】本月初,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研究制定「假新聞法」,以應對「錯誤信息,仇恨言論和謊言」。發表言論前一天,利君雅接獲不獲續聘通知,加上近日港台在其YouTube頻道刪除大批「敏感」節目,立法之聲隨即引起新聞自由進一步受打壓的憂慮。另邊廂,有人卻覺得唔使驚,大條道理指好多民主國家都有相關法例。學者李立峯指出各國法例之訂定都有其特定歷史原因,且細節各異,難一概而論。學者李文和曾姿穎則參考浸大事實核查中心實際工作,引述外國例子,指出立法不只是有與無之別,當中涉及很多細節——真假點界定?誰負責判別?誰要為指控負責?判罰的緩衝與罰則,要通盤仔細考量。

假新聞定義 針對事實陳述

新聞系研究助理教授曾姿穎拋磚引玉,先行解釋「假新聞」在學術層面上的定義:

一、含有虛假成分的錯誤資訊。

二、帶惡意動機,造成傷害的惡意誤導。如不是出自惡意,則不會被歸類為假新聞,而是misinformation(錯誤資訊)。

三、以新聞形式發布,其他的則會被歸類為disinformation(虛假資訊)。

她補充:「但判決不是咁容易,往往不是非黑即白。」研究團隊另一成員、同系專業應用副教授李文是浸大事實核查中心的聯席主任,每天工作包括檢視和判別大量社交平台上流傳的疑似虛假資訊。他認為理論框架簡單清晰,但現實呈現的方式卻千變萬化,很難有清晰界線。他舉例,攙雜了虛假內容的真實資訊、標題與內文不符的「標題黨」,和包裝成具知名度的媒體發放的假信息。他續指,比如以諷刺或搞笑為目的之虛構內容,寫得太精彩而令人信以為真,嚴格定義上不算造成傷害,即使動機並非惡意,其實都有問題。

雖然形式多元,他認為「假新聞」的定義卻有一項原則應該執緊──必須是表達事實的內容。「因為這才有標準。假如是觀點、意見,或所謂分析,怎還能判斷真偽?」浸大事實核查中心亦以此作為篩查門檻,「不屬於事實類的,我們就不count」。

宜聚焦事實陳述

李文舉出新加玻於2019年通過的《防止網絡假信息及網絡操縱法》解釋,指法例將假信息(falsehood)定義為虛假的事實陳述(statement of fact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列明包括揑造信息和扭曲事實,但不包括基於事實的觀點、批評或諷刺。他指新加坡政府的確以此作為否認打壓新聞自由的辯護理由。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則提醒要小心細節,當局對假新聞的定義除了事實的真偽(fact that is false),同時包含「誤導性」資訊(fact that is misleading),「指控誤導就不是非黑即白的問題,還牽涉判斷。開放社會的確可以批評一種表達是不是誤導,framing是否公平,可以爭論,但那不是客觀的分辨。兩張相都可能是真,指控不公平和指控假新聞完全是兩回事」。

誰來判斷真假?

新加坡──政府部門

假新聞法若只針對事實的陳述,對新聞自由的打擊是否已相對有限?李文反問:「但問題是,誰來判斷fact是真是假?」他指新加坡交由政府官員判定陳述的真偽,引起很大爭議。「首先,政府官員的判斷是不是qualified?二來,判斷的過程會否涉及徇私,行使政治考慮?會不會專門針對反對黨的內容,打壓異己?」問到怎樣的處理較理想,李文認為若然司法制度有保證,交由法庭裁決必然比政府官員判別好,可避免政治因素,「但如果司法獨立存疑,大家就會問,兩者有什麼分別?」

德國──社交媒體公司

德國的相關法例則先將判斷的責任交予社交媒體公司。李文指,德國的《社交網絡强制法》訂明,擁有逾200萬德國人註冊的大型社交網站必須在接收用戶通報後24小時內,撤除「明顯」違反德國法律的仇恨言論。而「較不明顯」、「有爭議」的仇恨言論,則被給予7天時間考慮是否要移除,屢屢失責的公司將面臨最高5000萬歐元罰款,相關負責人則最高會被罰500萬歐元。社交媒體公司亦需建立簡單、清晰的通報系統,方便用戶舉報仇恨言論和不實新聞。法律責任全歸社交平台的做法,在當地卻引來反響,社交平台人員認為要肩負沉重工作量和法律責任並不公平,也有人憂慮平台為避免遭受巨額罰款,但凡遇到檢舉都將相關內容一律移除,變相限制了網上言論自由。

範圍

1. 劃特定內容?

「虛假資訊的內容,是某類內容,還是所有內容,這也值得考慮。」李文舉例,法國的《反資訊操縱法》和《反虛假信息法》針對的是指定期限的選舉相關內容。選舉前3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信息申請禁制令,禁止錯誤資訊傳播。候選人於選舉期間,亦有權就具爭議的新聞報道控告媒體,再由法院裁決。

李立峯亦同意劃定明確而有限範圍的重要,必須清晰表達貿然立法保護的究竟是誰,例如德國相關法例針對仇恨言論,因為德國的納粹歷史,某些民族容易遭受暴力對待。他指若一刀切地界定假就不好,難以令人接受,執行上亦有困難。

2.另立法例?增設條文?

二人均留意到香港現行法律裏,已包含散播假消息的刑罰,比如誹謗、發布虛假的投資信息影響股市、發放與醫療和藥品相關的假消息,都有如《誹謗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藥物管制相關條例規管,只是散佈於不同範疇。另立法例是否必要,李立峯認為討論前提是有清晰目標,暫未見港府講得清楚。

李文重提於1989年被廢除的《公安條例》第二十七條設有的「虛假消息罪」,指香港都有過懲處惡意散佈虛假新聞的法例,六七暴動期間曾被港英政府引用以取締左派報紙《香港夜報》,其後因被質疑侵犯人權和言論自由而被廢止。訂立新聞法是否倒退?他認為必須列明法例的具體內容以證立法的必要。若落實立法,除了額外訂立新法,他提到另一種形式。台灣政府在2018年修訂多條現有法律,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在它們之下增訂散播與之相關不實消息的罰則。

對象與罰則

法例針對的對象影響實際執法的可能。曾姿穎指,研究團隊發現主流媒體上的虛假資訊,比例其實遠比黨派群組(Partisan Group)低,「極黃或極藍的群組比較多」。由此,李文質疑若只針對傳統媒體的成效,但如果包括社交媒體,每天流傳的信息海量,他懷疑政府是否有足夠資源和知識處理。

處罰的對象和罰則是需着眼的細節。李立峯留意到,尤其民主國家設立與假新聞有關的法例時,往往針對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而不牽涉個人。他以法國為例,如有人向法庭提出有媒體內容對候選人作虛假攻擊,法庭判斷合理後,可要求社交媒體移除,「講的不是說要懲罰什麼人,只是有個法律程序讓公權力介入,賦予官方權力移除社交媒體資訊」。李立峯認為懲罰機制反映法例的最終目的,「如果以希望公共空間健康,不讓虛假資訊氾濫,令社會討論或選舉受影響為目的,政府就要思考,是否動輒要拉人坐監?進一步捉拿背後那人要思考成本效益,也要考慮製造的寒蟬效應」。他解釋,一般社交媒體用戶轉發資訊時未必有能力判斷真假,假若法例向任何曾轉發的人開刀,恐怕人人自危,影響資訊流通。

實際執行——對錯外的其他可能

A.無心之失 如何定義惡意?

李文曾任職英國廣播公司超過24年,身為資深新聞記者,他坦言當學術界以惡意與否的界定來判別是否假新聞,實際執行上未必可行。「好簡單,身為記者有時時間匆忙,打篇稿有錯字。有些錯字沒大問題,有些影響很關鍵,意思可能相反。證明動機可以好主觀,以前我做媒體做網站打錯字被捉出來,有些人會陰謀論地問,點解這篇有錯字,那篇就沒有,兩篇是立場不同的文章。解釋不來。」

研究團隊曾訪問不同媒體的新聞從業員,了解機構的內部查核機制,發現許多都沒有書面的查核指引,多憑經驗。李文認為實際操作上,做法非常合理,但編輯間的工作經驗不同,有心把關也難免出錯。此外,某媒體代表透露國際新聞因為牽涉轉載,出錯風險最多。部分通訊社內容廣泛、收費較低,即使頻頻出錯,資源有限的媒體或仍會考慮採用。李文質疑,上述種種無心之失的實際處境,立法時會否納入考慮。

B.真假不是非黑即白

按浸大事實核查中心的經驗,曾姿穎和李文均認為真假很多時存在爭議。以中心3月發布的一項核查報告為例,團隊需判別連登帖文「安心出行手機程式上傳政府出行記錄會保存7年」的真偽。經查核和衛生防護中心核實,若屬新冠肺炎確診個案,確診者「安心出行」的出行紀錄會儲存在政府系統內最少7年。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回覆表示,一般情况下,沒確診的市民「安心出行」的紀錄只存放於用戶手機,資料會在31日內自動刪除。

即使手執證據,團隊亦曾就判斷存在爭議,有人認為的確有發生,陳述就該是「部分真實」,而李文不同意:「我認為如果『部分真實』起碼要符合一定比例,例如百分之三十、四十之類。是不是監控你?後來我們就看確診的比例,即使所有確診者都使用安心出行,會被上傳至政府系統的比例為0.0043%。如果這樣也說是『部分真實』,我覺得是overstate了,而且有少少misleading,最後我們判斷是『錯誤』。」他以此說明即使根據事實和證據,最終或不能避免牽涉個人主觀判斷。此外,某些個案更是無法判斷,作為查核報告,「無法判斷」是其中一項判定,起碼讓讀者知道事實非如陳述中言之鑿鑿。在立法層面,他認為必須詳細思考各種可能於法例上如何呈現,「好難用客觀方式判斷的內容,立法前就要思考是否要先將這類內容撇除(於法律處理的範圍)」。

C.參考誹謗法?

「不要忘記,誹謗法本身就是一種假新聞法,我誹謗一個人,是因為我講的內容不實。」李立峯點出假新聞法可參考誹謗法對傳媒的保障。「首先,一般誹謗官司一開始未必立刻告傳媒的,你想想以往梁振英,都是先發信,好多時是要求道歉。如果傳媒機構查核後發現有錯肯公開道歉,基本上不用告。假若你堅持告上法庭,傳媒至少可因作過道歉為自己辯護,可能判得相對輕。」另外,他提到誹謗法裏,英國傳統中新聞界負責任新聞作業(responsible journalism)的辯護理據,「假設你是新聞工作者,假設梁振英對林鄭月娥提出一個好嚴重的指控,你報不報?你不可以當它不存在,真的提出了這個指控。但你報了,而林鄭月娥說是假的,告梁振英之餘可不可以告埋你?誹謗法有個特徵是任何人重複過那句話都可以被告,但法例裏有所謂responsible journalism的defense。」李立峯解釋,如果傳媒報道時,不只純粹報道指控,有盡力查證,引述不同意見,也給機會對方回應,報道更關乎公眾利益,便可以此辯解。

接收資訊也要學

李立峯說,法律與言論自由之間永遠存在張力,不可能有一種完全解決問題又完全不影響言論自由的做法。而民主社會很多即使不立法規管,也非坐視不理。一些國家會動用公帑推動媒體素養的教育,公民社會也幫忙查核(fact checking)。李文認同針對資訊接收者比生產者更有成效,「我們收到資訊的來源很多元化,要規管是否可能完全堵截所有假新聞?我覺得好難」。曾姿穎認為提高公眾的傳媒素養的重要在於每個人除了是接收者,社交平台也讓大家成為了內容生產者,可以加減少少或寫上自己的理解轉發。因此,中心特意製作提高媒體素養的教材和資料,放到網上供大眾參閱。

文˙ 潘曉彤

{ 圖 } 受訪者提供、資料圖片 

{ 美術 } 張欲琪

{ 編輯 } 蔡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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