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剩食者奸?

文章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明報專訊】上星期有兩宗與剩食有關的新聞,令我讀來痛心。第一宗新聞標題為「超市暴棄食物 任奸商猛執 政府懶籌劃轉贈」,報道南區有一個垃圾站長年有超市棄置新鮮食物,引來附近街坊外傭和士多前來尋寶,其中有士多疑似將從垃圾站撿獲的雞蛋製成蛋治出售,涉嫌無牌經營食肆。報道亦引述食環署發言人指出按《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任何人不得揀拾、移走或散布棄置的廢物,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港元,其後定罪則罰款1萬港元。所以其他前來拯救剩食的街坊全部都犯了法。該報編輯起標題時稱該士多為「奸商」,引來讀者熱烈討論。究竟「奸」係因為無牌經營食肆,抑或因為干犯了「不得揀拾棄置的廢物」罪呢?如果屬後者的話,那麼全部前往拯救剩食的街坊都係「奸」,建議標題應該改為「任奸人猛執」。

製造浪費者該如何稱呼?

第二宗新聞標題為「國泰嚴打擅取航機膳食 6空服員被搜出牛角包樽裝水面臨被炒」,報道引述航空業人士表示理解航空公司不准機組人員擅取機上的物品,包括剩餘食物的規定,「因恐有人會刻意扣起食物自用,不派發給乘客。當航空公司誤以為食物供不應求,便增加供應量,最終只會帶來更多剩食,造成惡性循環」。哇!我以為高級管理人才有能力根據登機乘客人數預備飛機餐,例如每名乘客獲派發一個牛角包、一杯乳酪,和我堅決退還給機艙服務員的那支膠樽水,原來他們做不到,因此嚴禁機組人員取用剩食,違例者炒!其中一名網民留言道:「不問自取,是為賊也。」但如果指摘拯救剩食者為奸賊,製造浪費的大企業又應該如何稱呼呢?究竟誰才是「奸商」?

環保署發言人受訪時搬出2013年推出的「惜食香港運動」,鼓勵商戶捐贈剩餘食物。但政府到現時也不敢立法強制超市捐剩食,只懂一味勸喻大財團捐贈剩食,同時透過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動用公帑於2014年起資助非牟利機構回收過剩食物,分發給社會上有需要人士。超市喜歡捐幾多掉幾多政府都無從過問。小範圍針對超市的立法政府不敢做,大範圍的垃圾徵費政府又做得來嗎?

文:彭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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