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 政府就《緊急法》上訴得直 (15:49)

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一方在《緊急法》方面上訴得直,即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屬合憲,但《禁蒙面法》第5條中警員有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則屬違憲;上訴庭同時下令禁止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蒙面,但合法集會和遊行可蒙面。

上訴人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答辯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

若《緊急法》違憲法律會留下缺口

上訴庭強調,《緊急法》是依法規定,法例沒有授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無約束及無限制」的權力;《基本法》預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及香港政府有一系列方案,因應各種突發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作出不同應對,包括「行政長官在緊急情況下,可採取行政及管理措施」,因此上訴庭認為《緊急法》與憲法相符,若被裁定違憲,「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

上訴庭認爲,《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之中,並不超乎其達致正當目的所需,法例有必要阻遏人們通過佩戴蒙面物品,以妨礙《公安條例》的正當執行。

至於合法集會及遊行,上訴庭考慮到警方有權力規管合法集結,當集結被暴力或擾亂秩序的行爲騎劫時,警方亦有權力解散,故此沒有理據進一步以《禁蒙面法》限制合法公眾集結或公眾遊行。

上訴庭又指出,《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已授權警方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的情況下,故裁定警方無權引用《禁蒙面法》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

相關報道:上訴庭裁《緊急法》合憲 郭榮鏗稱會上訴至終院

相關報道: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 限制超合理所需

相關字詞﹕禁蒙面法 禁蒙面法香港 禁蒙面法條例 禁止蒙面規例 禁制令禁蒙面 反蒙面法 蒙面法 蒙面法口罩 逃犯條例 反修例 遊行 示威 集會 政府 上訴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