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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就被拒用「公民廣場」覆核勝訴 官指政府限制不合理 無法顯示如何影響政總運作 (21:22)

退休攝影師張德榮2014年申請使用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進行集會,惟因其擬定舉辦日期為平日不合乎行政署規定,遭署方拒絕其申請。張德榮不滿政府定下不合理使用規則,限制其集會及表達自由,同年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今頒判辭,裁定張德榮勝訴。就政府限制公眾只可在在周日及公眾假期經申請後,在政總東翼前地集會或遊行,區官認為政府的限制不合比例,屬違憲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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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榮今到庭取判辭,他在庭外指香港政府用盡辦法阻礙公眾在公眾地方合理、合法地遊行示威,受到國際社會譴責,現在法庭的判決證明政府所作所為違憲。

政府就政總前地使用定下規定,只容許公眾於周日或公眾假期使用,即使只有一人使用,事前亦須申請,而行政署長曾解釋,需要申請是因政府作為地主,有權就使用政總前地這私人地方定下規則,限制市民進入。代表原訴張德榮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早前陳辭時同意政府有權管理政總前地,但質疑現時的規則過度嚴苛。

區官同意張一方指,政府無法解釋上述的限制如何達致政府方所稱的合法目的,即確保政府總部正常運作。區官舉例指一名公眾欲在平日或周六,獨自在該地靜坐,而政府在沒有考慮其他因素下,拒行使酌情權,單單以該人非在周日或公眾假期示威為由拒絕申請。區官認為署方有關做法不合理,而上述例子亦無法顯示如何影響政總的運作。

區官亦引述終審法院在方國珊擾立會案的案例指,政府認為作為有關用地的業主,便有不受約束的權利限制公眾出入,是犯原則性的錯誤。區官認為此案例同樣適用於本案,署方以業主身分,限制公眾出入政總東翼前地行使言論自由,同樣犯原則性的錯誤。因此,有關規限屬違法。

區官裁定行政署對公眾使用政總東翼前地的規限違憲,違反《基本法》第27條、《人權法》第16及17條,即侵犯市民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區官指出,政府有權在用地施加規限,故即使他裁定有關規限違法,署方仍能重新考慮及制定規例,但規限必須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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