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瘋狗症疫苗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周二(16日)公布,該公司因使用過期原料製造疫苗、以虛假資料騙取產品合格證,及銷毀證據等,被沒收違法所得款項及罰款,合共91億元(人民幣,下同,約103億港元)。長春長生並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多名主管人員遭禁止從事藥品生產。
長春長生於今年7月被查出瘋狗症(狂犬病)疫苗生產紀錄造假,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至8月處分40多名官員,其中吉林省副省長金育輝被免職,該省政協副主席被責令辭職,作為國務院調查長春長生小組負責人的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畢井泉亦要「引咎辭職」。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周二宣布,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瘋狗症疫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及罰款1203萬元。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則吊銷長春長生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並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和違法所得的18.9億元,及處以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共72.1億元,總計沒收款項及罰款合共91億元。涉案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罰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當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長春長生涉及以下8項違法事實:
1. 將不同批次的原液勾兌配製,之後重新編造生產編號;
2. 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
3. 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
4. 未按規定方法測定成品製劑效價;
5. 變更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而未按規定備案;
6. 銷毀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
7. 提交虛假資料以騙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