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道具領班前年11月借出道具鈔票後,與借用者同被控管有逾22萬張印有「道具」字眼的仿製紙幣,二人早前被裁定保管偽製紙幣罪成,判囚4個月、緩刑2年。「道具全」張偉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惟法官認為「道具鈔」應被裁定為流通紙幣的偽製品,並直言對於上訴人不知道要和金管局申請批准的規定感詫異,望本案後業界及普羅市民清楚規定,依法行事。
上訴人偉勁製作公司負責人張偉全(50歲)一方,早前批評裁判官在原審時沒有檢視所有樣本,程序不當;亦不能單靠道具鈔的外表作裁斷,應檢視整個物品,考慮它可否合理地冒充。
法官黃崇厚於判辭同意,裁判官應親自審視證物,以裁斷證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流通紙幣的偽製品。而相關的「道具鈔」是否偽鈔,要視乎與真鈔的相似程度是否可冒充真鈔,並主要根據其外觀、用料及手感等作判斷。
黃官指,「道具鈔」的證物上印有「道具」字眼,但字體相對細小,並不起眼,不仔細看,不會察覺。而不少證物偏紅,少量帶黃色,像用了舊的紙幣。證物亦非採用凹凸印刷技術印刷,沒有水印、保安線亦沒有閃亮效果。但整體格式、圖樣、文字等,和真鈔十分相似。
黃官認為,要判斷「道具鈔」是否真鈔不應吹毛求疵,而審視每一張「道具鈔」後,法官認為幾乎全部都符合法例訂立的條件,應被判定為偽鈔。
但黃官同意上訴方指,即使上訴人沒有理由相信「道具鈔」的像真度差,亦不等於他一定相信「道具鈔」的像真度達條例所須的程度。而像真度高亦可有不同程度,拍攝電影的要求,也不一定要去到法例所訂的程度。而裁判官亦沒有親自檢閱所有「道具鈔」,以考慮專家證供。因此,黃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知道或相信相關證物是法例所述的偽鈔。
黃官在判辭結語特意指出,管有像真度高的「偽鈔」,即使無不法之心,也是嚴重的事。因難保「偽鈔」不會落入有不法企圖的人手中,因此必須慎重處理。而本案中上訴人沒有向金管局申請相關批准,是不爭的事實。黃官更直言「若說他不知道有違規定,本席是詫異的,因為他在行內富有經驗」,希望在本案後,這規定會廣為業界及普羅市民所知,依法行事。
黃官指,相關規定和電影業發展的關係如何、有何影響,法庭難以判斷,因法庭的責任是根據證據以判斷控罪是否成立,亦強調本案並非裁定管有「道具鈔」沒有問題,只是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知道或相信相關「道具鈔」是法例所述的偽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