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去年1月赴台灣出席活動後返港,在機場遭示威者圍堵及襲擊。其中4名示威者早前裁定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惟4人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日審理。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裁決不穩妥,以致審訊不公。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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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依次為高傑飛(54歲)、唐發祥(73歲)、劉必泉(72歲)、及鄺桂嬋(68歲)。高及唐由大律師嚴康焯代表;而劉及鄺則由大律師馬耀添代表。
上訴方指,就高和唐而言,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對於解釋事主羅冠聰是否同意被施襲一點草草了事,對上訴人造成不公。雖然原審裁判官指出,當時不少保安及警員護送羅,而羅沒有阻止他們護送,必然不同意被施襲,但上訴方認為,同意受襲與否必須由羅確認,而非當時由他人的動作而判斷,上訴方認為羅事發時同意被施襲,只在事發才表示不同意,惟法官質疑為何辯方在審訊時並沒有指出這項推論。另外,上訴方又指羅的證供不可靠。
劉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上訴方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的行為超越協助劉,又指他對於上訴人威脅使用武力的事實裁斷不穩妥,以致上訴人未能獲公平審訊,又質疑指證鄺的錄影片段質素是否可被依賴。上訴方直指當時情況混亂,拍打羅的示威者另有其人。
律政司代表則回應,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已詳細處理羅的可靠性。羅記不清施襲的細節,並不影響其可靠性。再者,羅與4名上訴人互不相識,沒有可能同意上訴人向他施襲,有關說法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原審裁判官的分析正確。
律政司代表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協助劉,做法沒有對審訊造成不公。另外,從事發時的片段可以看出,劉的行為明顯構成擾亂秩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足夠證據支持,而且在片段中亦可由施襲者的身型、五官辨認出以紙牌拍打羅的為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