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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嘉慧撞傷房車乘客遭索償403萬 法庭令保險公司賠償51.5萬 (21:42)

藝人蒙嘉慧2011年8月,駕駛現已為其丈夫鄭伊健的座駕,到將軍澳電視城開工,途經觀塘警署對開的將軍澳道上斜時,與鄰線房車相撞。房車上受傷的乘客翌年入稟高等法院,向蒙嘉慧索償。原訴聲稱,在車禍中右頸、右肩、右臗關節及尾龍骨受傷,更稱經常感到「好痛好痛」,行動力及膀胱功能受影響,向蒙索償逾400萬元。高院今頒判辭指原訴非可靠證人,頒令保險公司代表賠償51.5萬元。

原訴人鄧志強(62歲)向蒙嘉慧索償403萬元。蒙嘉慧早前由保險公司作代表,已承認責任,但不同意賠償金額。蒙一方認為,有關賠償金實只介乎62.5萬至77.7萬之間。

聆案官於判辭中指,原訴並非可靠的證人,他為免影響賠償金額,在證供上諸多隱瞞及矛盾。例如原訴一直隱瞞於2010年曾發生交通意外,4個月後到醫院求醫,並出現頸痛、左上肢麻痹及下半背痛。原訴亦隱瞞案發後仍有收入,及能到內地工幹等事宜。

聆案官指原訴作供時不斷更改證供,以迎合其故事,亦為了解釋矛盾處,將過失推卸他人身上。原訴聲稱,案中意外令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右肩、頸部、下背部及右臀,又指膀胱功能受損。

惟聆案官聽取專家證供後,認為今次意外只做成原訴右肩、頸及下背部的軟組織受傷,但康復進度理想,並只有輕微的後遺症。至於,膀胱功能及臀部受傷等問題,則因2010年的意外或老化引起。聆案官指,原訴於案發後亦能繼續工作及運動,故就傷勢而言只批出30萬元賠償,遠比其要求的80萬元低。

原訴本從事塑膠生意,他起初聲稱意外令他無法再到內地工作,惟遭蒙一方揭發他在案發後,仍不時前往內地。原訴又稱,意外令他無法再接新單。聆案官則指,沒有證據顯示原訴的傷勢會影響他接新單,或阻礙他繼續其業務。

證據亦顯示,原訴能到外地工幹。但聆案官同意原訴的傷勢,或會增加原訴的交通成本,因他須選擇較舒適的交通工具。加上,原訴的傷勢所引起的後遺症,或會影響其賺錢能力。聆案官遂就審訊前損失及日後收入,分別批出11萬元及4萬元賠償。就以上兩項目,原訴本索償共25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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