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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咆哮 港獨也變不了納粹(文:杜耀明) (09:00)

加泰隆尼亞自治區前主席普伊格蒙特(Puigdemont)上月在德國被捕後,西班牙政府以叛亂、煽動叛亂及不當使用公帑3項罪名要求引渡他回國受審,但本月初為德國法院所拒,因他被指叛亂的行為在當地並無犯法;而第三罪則仍待審理,現正保外候審。

德國法院網開一面,是因為德國法律與多數自由民主國家看齊,叛亂罪是懲處要脅或使用武力以破壞共和國體或改變其憲政秩序的罪犯。儘管普伊格蒙特去年組織獨立公投,以至加泰議會發表獨立聲明,但從來都限於和平行動,並不符合定罪要求。

反觀防範納粹思想及組織復辟,德國卻是異常嚴厲、不遺餘力。任何人在德國傳播、製作、儲存納粹黨宣傳物品,或通過網站媒體存放供公眾取閱的話,可判監最多3年。不要說否認納粹屠殺猶太人,甚至只是公開使用納粹黨旗幟、黨徽、制服、口號等亦會得到同樣懲罰。

港獨強如納粹要向德國取經規管?

4年前一名德國人覺得有少數族裔血統的女兒受官方歧視,為表達不滿及喚起關注,把納粹年代親衛隊首領希姆萊(Himmler)身穿衛隊制服、胸掛納粹黨徽、手纏納粹臂章的肖像放到網上,下面又引述希姆萊說話,結果被政府控告。法院裁定他使用反憲法組織的符象罪成,判入獄4個月並罰款1050歐元。不過犯案人認為自己只是借用納粹頭子肖像,比喻政府官員歧視少數族裔,目的是引發公眾討論,到頭來竟受罰,不啻是剝奪他的言論自由,因此上訴歐洲人權法庭。

但上訴本月初被駁回。歐洲人權法庭認同德國從嚴處理違規者,是要防止納粹組織或他們追求的違憲想法死灰復燃,並為保政治安寧,所以盡力避免任何納粹符象和宣傳物品公開流傳,免讓海內外人士有絲毫錯覺認為德國要走回頭路。

法庭又指出,任何經歷過納粹恐怖日子的國家難免認為有特別的道義責任必須與納粹暴行劃清界線,因此定立刑事條例禁止使用納粹符象,維護政治和諧並避免納粹主義復辟,自有其歷史因由。法庭在斷定政府是否有迫切社會需要干預言論自由時,都會以德國獨特的歷史經驗為重要考慮因素,因此最後裁定德國干預言論自由的手段與目標相稱(proportionate),是民主社會所必須,所以維持原判。

京官粗略看過上述判案新聞報道的話,或會心生遐想:只要借用同樣觀念,把「港獨」定為如納粹主義一樣的傳播禁忌,那麼港獨一事豈非可以不分言論和行動,也不分武力行為還是「和理非非」,一概可由法律徹底取締,自此消失於無形?

把港獨與納粹主義相提並論當然是不倫不類。納粹主義種族大屠殺的死亡人數最新估計達1500萬人;若計算三大軸心國策動二戰而導致約7000萬軍民死亡在內,受害總人數高達8500萬。同時,納粹主義的醜陋和恐怖之處在於其意識形態宣揚國家權力至上,其組織不擇手段更以暴力為尚,行事完全罔顧憲法,踐踏公民權利。

20世紀唯一可與納粹較量的只有共產主義。《共產主義黑皮書》(The Black Book of Communism)指共產主義在20世紀殺害了9400萬人,未免言過其實;但即使撇除「水分」,若包括人為錯誤造成大饑荒的災難後果,因獨裁統治而非自然死亡的總數亦以數千萬計。

因此若借用德國的立法觀念,避免重蹈覆轍災難重演,應首先針對宣揚個人獨裁的思想和組織,以至文化大革命那類宣傳物品和符象,均須禁絕使用以防微杜漸,也向國人宣示不走回頭路的決心。對於港獨疆獨藏獨台獨之類,亦如德國一樣,就由刑法伺候,只要涉及恐嚇或使用暴力即屬違法;若有恐怖主義成分,當局更可果斷執法。更何况主張港獨者已被褫奪參選議會資格,當局又何須誇大其詞,把他們也認為沒有未來也不為港人取信的港獨思維,奉成無法抵禦、法力無邊的巨獸,再引為以言入罪的藉口?

向歐洲人權法庭取其精粹

要把港獨與納粹等量齊觀,看來非常牽強,但歐洲人權法庭確有不少地方值得借鏡,不要因限制納粹符象流通而棄其精粹。首先是認定言論與行為有別,行動由刑法規管,而言論自由是表達權利,受國際人權公約明文保障。歐洲人權法庭每案例必申明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基礎、是個人自我實現的前提,不單無傷大雅的資訊和意見可以發表,令人震驚或困擾的想法也可提出,才符合意見多元、互相包容、胸襟廣闊的要求,否則民主社會便無從說起。也因此,法律對政治言論或公眾事務討論的限制絕無僅有。上述德國案例即使受到絕無僅有的制裁,但法庭的論述始終把納粹符象看作言論,只是被合法禁止的言論。

其次,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際,但任何干預言論的行為必須符合人權規範。歐洲人權法庭定明任何合法干預,必須按照法律受民主社會所必須的限制,以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其他人的聲譽和權利等公共利益。其中「民主社會所必須」一句兩義,指手段須與目的相稱,不容濫用規管,並且確實是回應社會迫切需要。

7年前歐洲人權法庭審理來自匈牙利的申訴,申訴人配帶五星徽號出席公眾集會,被指公開展示代表極權統治的符象,牴觸當地法律,控罪成立。人權法庭最後裁定上訴得直,因為五星徽號不一定代表極權,不能等同那些違禁宣傳,而匈牙利政府立法禁制也不是回應社會迫切需要,因無法證明有任何政治運動正追求恢復共產黨獨裁統治,便訂立刑法禁止展示五星符象,實有堵塞言論之嫌。

可見法庭不會政治先行,把某些言論曲解成不是言論,再摒諸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外。相反,司法正路是具體探討那些言論所受干預是否合法合理,即把議題放到司法論述框架下逐項考量干預的法律依據、是否符合社會迫切需要和公眾利益、手段是否恰當,才最後定奪。因此港獨言論應否管制,當然值得探討,但理性討論的話,必須參照現行司法論述的人權規範及其核心價值,逐點回應。否則橫空殺出一句「港獨(言論)不是言論」那類「白馬非馬」的悖論,然後眾聲喧嘩紛紛表態,以民粹反應向政府施壓,怎會是祟尚言論自由的香港所喜聞樂見呢?

其實歐洲人權法庭對民粹政治早有忠告:「法律制度是為滿足公眾感受而限制人權的話,並不算滿足了民主社會認許的迫切社會需要,因為社會的判斷必須保持理智。否則的話,豈非說言論和意見自由要受制於大聲起哄的人(heckler's veto)。」

杜耀明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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