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稱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016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他當年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他其後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高院法官今頒下判辭,裁定陳浩天敗訴,須付訟費。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確立,提名表格內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下稱聲明)的法律基礎,簽署聲明亦非僅僅一個程序,並裁定簽署聲明的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官同時裁定,當參選人提交提名表及已簽署的聲明時,選舉主任必須客觀評估,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只有在有清楚、切實及可信服的證據下,才能否定參選人的意圖。若選舉主任使用其他資料否定參選人意圖,亦須給予合理機會讓參選人回應。
區官指,從組成立法會的歷史演變可見,要成為立法會議員,必須有真誠意圖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官指,陳浩天一方亦同意,聲明的根本意義與《基本法》第104條相關,聲明的意義,在於防止出現無意據《基本法》第104條宣誓的候選人成為立法會議員。若如陳浩天一方所指,簽署聲明只是程序而已,便會造成荒謬的情况,即選舉主任須宣布一個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的人提名有效。
區官表示,《基本法》第104條對議員就職宣誓的要求,及人大常委會對條文的解釋,亦是對參選立法會的法律要求及門檻。區官引用《釋法草案說明》指出,聲明與就職宣誓有着同樣重要及實質的目的,因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要在《基本法》框架下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故擁護《基本法》及承認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成為立法會議員關鍵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