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新聞工作者李小龍在採訪期間因涉襲警被捕,及後因證據不足獲釋。李小龍今日入稟高等法院,就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向政府索償。
入稟狀指,原告人李小龍在2014年11月25日晚上約9時8分在旺角上海街被多名警員襲擊和毆打至身體受到實際傷害,以及非法禁錮,其間原告被多名警員按壓在地上,重複和持續地坐着、捏、踩和膝撞,又對他拳打腳踢,過程大約一分半鐘,其後李小龍感到暈眩以及全身痛楚。
入稟狀又指,李小龍受襲後左眼角、兩邊手肘、左手手指和膝頭磨損,左手和左肋骨受傷,右耳後面位置瘀傷,另外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以及精神和心理障礙,政府作為警員僱主,在法律上有責任替代責任。
李小龍是now新聞台員工。新聞台表示,入稟是員工個人決定,「作為僱主全力支持他取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