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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的改判是政治判決嗎?(文:宋小莊) (09:00)

2014年9月26日,當時學民思潮和學聯在舉行公眾集會後沒有解散,經過會議後決定衝擊並佔領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前地,被律政司長控以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以及煽惑非法集結(《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凡沒有單列的煽動罪,都可以此罪檢控)的罪名。

早在2016年7月21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早已被東區裁判法院張天雁裁判官定罪,但8月15日的量刑判決卻過輕,黃之鋒、羅冠聰分別被判80小時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被判3周監禁但緩刑一年。律政司長向原審裁判官提起覆核刑期要求,9月21日被拒絕。律政司長遂向高等法院提起覆核上訴。2017年8月17日高院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作一致判決,更正了東區法院量刑的失誤,改判黃之鋒入獄6個月、羅冠聰入獄8個月、周永康入獄7個月。

不失為說理充分的判辭

一審和二審的判辭都以中文撰寫,其中二審的判辭有174段、96個註,不可謂不長。其中引起香港媒體廣泛注意的是楊振權副庭長有關「違法達義」論和「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虛偽性的斥責。其他兩名大法官也從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批評。因此,有些沒有閱讀過判辭的西方國家(如美國國會、英國外交部)、政要(如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Nancy Pelosi)、前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和一些媒體,斷章取義,以為是政治檢控和逼害。對此,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回應,並澄清說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得到維持。

其實上訴庭判辭的主體由潘兆初法官撰寫,得到楊振權副庭長、彭偉昌法官的認同,楊還概述了案件的社會背景和後果,彭補充了兩段有關被告人認為的「非暴力」的誤區。該判決的大部分內容涉及有關案件的具體情况、客觀環境、適用法律、罪行認定、可否適用社會服務令和緩刑、非法集結的群體效應、是否有預謀、對暴力發生是否預見、原審裁判官量刑的主要失誤、作出阻嚇判決的依據和必要、量刑的原則等,都作了較為充分的闡述。但由於在開庭審理後大約一周就判決,速度頗快。判決是否嚴絲密縫,可以商榷。中文的遣詞造句也有歐化的影響,校對也有不足之處,如在某些地方,「權利」被寫成「權力」。但總體而言,事實清楚、法理明晰、適用準確,不失為說理充分的判辭。

篇幅所限,筆者不可能把有關判辭的內容一一描繪。在此只選擇涉及公眾可能發生疑慮之部分,分述如下。

(1)政總前地是否開放。政總啟用後,政總前地尚未設閘門。2012年9月,學民思潮圍堵政總,迫使行政長官撤回國民教育科,學民思潮遂把政總前地稱為「公民廣場」,紀念他們抗命的「勝利」。2014年7月至9月,政府加建圍欄,經向行政署申請批准,才能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開放。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地段組織的集會,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這是合法的活動,不是非法集會,這是應當區分的。但到當天晚上10時必須解散。被告人在合法集會結束後,經過開會、評估後,號召群眾衝擊、佔領政總前地卻是非法的,才以非法集結罪被起訴。

(2)非法集結及其情節的認定。非法集結是最原始普通法上的犯罪,後被法典化。公安條例第18(1)條的定義是「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判辭對此做了解讀:既然3人以上就有可能觸犯此罪,如有數百人被煽惑而非法集結,人多勢眾,就屬於情節嚴重;即使沒有採用暴力,也可能觸犯此罪;但預見可能發生暴力事件而不顧後果,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則罪責加重。本案有10名政總保安受傷,就有必要施加阻嚇刑罰,以免重犯,以儆效尤。該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香港的條例一般沒有規定量刑幅度,給出的刑期是最高量刑。上訴庭考慮到上訴由律政司長提出,可扣減一個月;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已執行完畢,再扣減一個月。被告人要執行的刑期遠不到最高量刑。

暴力定義不限於動手打人

(3)是否動手打人才是「暴力」。3名被告人率領數百名群眾衝擊閘門、佔領政總前地,明知政總的保安職責所在必會阻擋進入,但他們依仗人多勢眾,執意造成肢體衝突,也被認為是使用暴力。「暴力」的定義不限於動手打人,但動手打人就可能觸發其他罪名,如暴動罪。不論這是否違法佔中的前奏或序幕,都是應當懲罰的。

(4)原審裁判官是否失誤。判辭花了一定篇幅分析原審裁判官的失誤,包括:偏重被告人的個人情况和犯罪動機等與量刑不相稱的因素,沒有考慮阻嚇判刑的適用;忽略了大規模非法集結可能發生暴力衝突、保安人員受傷的風險,還以為沒有證據顯示該等傷害與被告人有直接關係;片面強調被告人真誠相信有必要到具有歷史意義的「公民廣場」喊口號。被告人還始終認為控罪是侵犯了他們的人權,他們是因公義而犯罪,堅持進入政總前地是對的,他們的悔意是不真誠的,但原審法官給該等悔意過高的比重。

《紐時》不了解非法集結罪

由此可見美國《紐約時報》並不了解源自英國的、被香港《基本法》保留的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也不認識被告人的行動是屬於嚴重的、具有暴力性質的非法集結,就貿然打算向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推薦一審已被定罪的、二審改判即時監禁的3名囚犯成為和平獎得主,這只會讓諾貝爾蒙羞,也應了西方開始有《莊子》「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亂世了。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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