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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案審訊】3被告罪成 官:持玻璃樽代表威脅使用武力 第5被告警誡下認罪 (16:21)

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5人早前涉暴動罪於區院受審,案件今日裁決。其中3人暴動罪成,另外2人暴動罪脫罪。法官裁決時指出,當日的集結「場面總的來說,相當嚇人」,雖有辯方早前陳辭時稱,示威者的行為可當作自衛,因案發前曾有警員涉開槍等,惟法官認為相關情況於凌晨2時許發生,而本案案發時為近7時,故難以接納自衛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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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被裁定暴動罪成的3名被告,法官認為首被告楊子軒(18歲)、次被告羅浩彥(20歲)雖然於衝突發生後一小時才被捕,但於影片中可看到有兩名示威者,由頭髮、上衣、褲子及波鞋皆與首、次被告一模一樣,而且手持玻璃樽,站於人群的前線。

法官指出,手持玻璃樽的舉動代表二人隨時準備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顯然不只是一名旁觀者。法官續稱,雖片段中二人均戴上口罩,未能識別其容貌,但二人作同樣打扮並一同於封鎖線中被捕,故認為片段中兩人就是首、次被告。

針對第5被告連潤發(25歲),法官認為他曾在警誡下認罪,更指「人哋掟磚我先掟」,認為他已於口供中清晰承認曾參與暴動。

雖沒有證據顯示三人聚在一起一同犯案,但法官認為案發時有逾百人戴口罩,相信在十多分鐘的對峙中,三人是一同參與暴動並幫助其他示威者阻撓警察,故在毫無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三人暴動罪罪成。

法官押後案件至下月7日判刑,其間三人還押,並索取首、次被告的教導所報告及第5被告的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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