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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涉「雷動計劃」認4罪判囚10個月 官稱不能以違法手段糾正比例代表制 (15:20)

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宣傳「雷動計劃」,在報章刊登共6份廣告。事隔5年,戴耀廷被廉署控告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涉款逾25.3萬元。戴早前承認4罪,今(24日)在區院被判入獄10個月。

案情指,被告戴耀廷(57歲)於2016年提出以投票予勝出的邊緣候選人,令泛民或非建制派取得逾半數立法會議席。他亦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同年在報章刊登廣告,宣傳投票計劃,涉及費用共253,540元。戴耀廷被指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或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獲宣傳的候選人亦沒在選舉申報書列出有關開支。

法官郭啟安稱,雖然辯方求情時指,涉案計劃是針對比例代表制的立法會選舉不能如實反映民意,但諷刺的是被告發動眾籌刊登廣告,同樣損害選舉公正,對其他建制候選人不公平。策略投票本身並非違法,但被告不是作為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刊登廣告,導致選舉結果不公,他不能以違法手法糾正該現象。

郭官指出,被告有民主及正義考慮,但無論他自己有多麼崇高理念,都只能用合法方式爭取,不能作為犯法藉口,批評行為於理、於法不合,為了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法庭須判處阻嚇刑罰。而被告身為資深法律學者難辭其咎,不能以粗心大意作求情理由。

郭官認為辯方呈上的裁判法院案例,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不過,本案事發5年後檢控,構成不必要延誤。他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刑期,並就檢控延誤額外扣減2個月。

同案另兩名被告、即雞蛋同盟的董事的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同被控該4罪,兩人早前獲不提證供起訴,以自簽4萬元守行為一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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