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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嘴暴動案9人罪成還押3月判刑 1人罪脫 (17:20)

5男5女被指參與2019年8月11日的尖沙嘴暴動,10人不認罪受審,法官游德康今(2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9人罪名成立,1人罪名不成立。法官指出,根據9名被告的衣飾裝備,可推論他們意圖透過衣飾裝備壯大聲勢,鼓勵他人作破壞行為,以此方式參與暴動。法官聽畢求情後,押後至3月5日判刑,9名罪成的被告須還押候判。

10名被告依次為女學生劉維穎(21歲)、助理工程師郭嘉輝(23歲)、學生張文俊(19歲)、女學生梁卓華(22歲)、送貨員黃奕瑋(22歲)、梁俊偉(26歲)、補習社經營者及老師吳紹勤(31歲)、教師韋婷婷(27歲)、有線電視運動節目主持卓麗馨(25歲)及家庭主婦潘慧雯(43歲),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法官裁決時指出,接納3名警員證人的證供,裁定當日的暴動於晚上6時38分開始發生,大批示威者堵塞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行車線,其間在警署外築起傘陣,多次向警署投擲磚頭、至少兩枚汽油彈、照射激光等,暴動最終在晚上約8時結束。

法官續稱,正正是暴動早於6時許開始,集結者必定親眼目睹期間所發生的種種行為,並且聽到多次警告,辯方指稱當時沒有機會離開現場的說法並不成立。根據劉維穎、郭嘉輝、張文俊、梁卓華、黃奕瑋、吳紹勤、韋婷婷、卓麗馨和潘慧雯的衣飾裝備,以及各人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意圖透過衣飾裝備壯大聲勢,鼓勵他人作破壞行為,以此方式參與暴動。

至於唯一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梁俊偉,法官接納辯方證人即梁俊偉的胞兄的證供,裁定梁俊偉在關鍵時間並非身在暴動現場,且當他被截停時大部分人群已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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