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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案 明年1月4日裁決 辯方:若法庭打開「文字獄」大門相當危險 (14:44)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六四發表文章,被指呼籲市民參加維園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辭。裁判官一度引用《港區國安法》下「唐英傑案」的案例,表示煽惑罪不必證明有人被煽動犯案。鄒幸彤親自陳辭表示,「唐英傑案審緊8個字,本案文章有2000多字」,一旦法庭「打開文字獄的大門」會相當危險。

鄒幸彤引述案例指出,本案的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都要符合相稱性原則,警方已禁止支聯會當晚的集會,支聯會亦取消集會;警方將她拘捕及起訴,嚴重限制其集會及言論自由。控方反駁稱,警方拘捕行動符合相稱性測試,「法律將煽惑行為刑事化,拘捕就係合法合憲」。

裁判官陳慧敏聽畢表示,參考涉煽惑包圍新屋嶺的「潘榕偉案」,即使無人被煽惑犯罪,警方亦應該在最早階段拘捕煽惑者。陳官又說,警方禁止六四集會後,一個盡責市民應該知道在維園逗留會犯法。

本案重點為鄒幸彤的Twitter及《明報》文章,提到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鄒幸彤承認,「講到最尾,我係煽動所有人出嚟行動」,但她旨在鼓勵公眾用自己的方式悼念六四,並非煽動集會。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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