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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搶文件案終極上訴駁回 終院裁無檢控豁免權 行為非言論或辯論不屬特權範圍 (10:09)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本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但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法官上月底在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今(27日)頒下裁決,5名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裁定梁國雄就藐視罪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並裁定法庭可就涉案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因其他案件還押的梁國雄聞判後高呼「議會抗爭無罪」、「秋後算帳可恥」等。梁國雄妻子陳寶瑩稱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經過今次案例,日後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辯論、表達自由將受很大限制,同時會影響其他被控以藐視罪的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形容他們的審訊「凶多吉少」。

上訴人為梁國雄,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判辭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條例亦旨在創造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憲法職能,而上訴人的行為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所規管的範圍。

終院:非限制立法會言論及辯論自由

判辭又指出,上訴人當時並非發表言論或參與辯論,裁定其行為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及《基本法》第77條所保障,若控方案情成立,上訴人的行為將構成擾亂,包括他從會議廳一方走至另一方,搶走別人的物品。惟判辭強調,並非意指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受到限制,而是並非於立法會內進行的「言論」或「辯論」,就不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的特權範圍。

對於上訴方稱,在「不干預原則」下,立法會享有獨有權力處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對相關條例中的藐視罪行使司法管轄權。法官在判辭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並指出立法會制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為主體法例,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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