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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男兩度強姦女友女兒判囚10年6周 官批對「獸行無後悔」 (12:53)

於快餐店任職的少女於2017至2019年間遭母親同居男友強姦及用櫈、藤條襲擊。少女首次被強姦後,曾打算向母親求救,但被告揚言「我返去打完你,睇下你仲會唔會講!你再講我就再打多次」,令她不敢向母親透露事件。被告早前分別否認兩項強姦及承認兩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並經陪審團一致裁定全部強姦罪成,今(23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6周。

高院暫委法官黎婉姬判刑時指出,曾任職廚師、倉務員的42歲被告經歷三段婚姻,育有兩子一女。在第三段婚姻結束後,與事主X的母親同居,並誕下一名女兒;X的生父在她11歲時已去世。

黎官表示,X的親妹稱呼被告為「爹哋」,X則稱被告為「叔叔」或「呀叔」,認為被告在X的家庭中擔當「繼父」角色,有責任保護X,但為滿足一己私慾而侵犯X,嚴重違反誠信,過程又沒有使用避孕套,更恐嚇X會打她,阻止X向母親提及強姦一事,須予以嚴懲。

黎官又稱,被告對首次強姦的「獸行無後悔,視X為泄慾對象」,「食過翻尋味」再侵犯X。另外,被告又曾兩次以硬物襲擊X,包括以櫈及用手掌摑X致耳鳴,所幸對X沒有造成嚴重傷勢,故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及案情,決定將4罪判處被告囚10年6周。

案情透露,首次強姦發生於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間在X的外婆家中;第二次強姦發生於2019年4月在X的外婆家中,當時X已18歲,事發時X母與被告所生的女兒在客廳。2019年X向上司透露被強姦,由上司陪同下報警,被告於同年5月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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