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議程包括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香港大律師公會今(25日)發聲明回應,稱草案中有幾點「令人憂慮」。
1.人大常委無權將草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聲明指出,《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大律師公會認為《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利以《基本法》第18條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2. 草案無保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談及的權利及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大律師公會認為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力及義務的法律。
3. 相關執法機構權力含糊不清
草案提出在港設立「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大律師公會認為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及其執法權力含糊不清,質疑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條。
4. 草案內容令人感到司法機關獨立性被削弱
草案提出司法機關應根據《香港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大律師公會認為此點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強調司法獨立是香港的基石,不該被削弱動搖。
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常委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消息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呼籲港府緊急處理上述合憲和合法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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