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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岳」字男及16歲學生准保釋 23歲男控暴動拒保釋 (17:10)

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未息,三宗涉及9月15日港島「行街」、8月13日機場示威、7月14日沙田示威的案件,今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法院大樓外有數百名支持者聲援。

拒絕提供職業的陳以晉(19歲),為「岳」字灰衣男,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高級文憑學生,今日應訊時不見明顯傷勢。他被控襲警、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9月15日在七海商業中心外襲警員馬智聖,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他獲准以1萬元保釋,須遵守宵禁令,下令禁足七海商業中心附近,即油街、電氣道、木星街、英皇道之間位置;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再訊。

據了解,陳以晉涉在七海商業中心附近從後用伸縮棍襲警,警員左肩受傷;陳逃走,警員追捕及制服他時再受傷。

報稱港鐵技術員的被告葉文亮(23歲)被控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共兩罪。控罪指出,他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非法及惡意對男子黃耀華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他被拒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再訊。

據悉,警方在機場按低及拘捕一名示威者時,葉文亮涉以電筒打警員背部、以及推他一下,當時亦有一群人包圍及涉襲擊警員,警員曾一度舉槍示警。

報稱學生的李文謙(16歲),被控有意圖而傷人、非法集結共兩罪。控罪指出,他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張歷恆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與其他人一同非法集結,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害怕他們破壞社會安寧。他獲准以5000元保釋,禁足新城市廣場及附近100米範圍,須遵守宵禁令等;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再訊。

據知,李文謙涉在扶手電梯用拳腳、雨傘襲警,該警員最終鼻、臉骨折、左眼有血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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