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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爆眼少女任獸醫護士 朋友發文:不信任警方 (00:04)

警方周日晚(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發射催淚彈及布袋彈清場,一名戴頭盔及眼罩的少女右眼球疑被布袋彈打至破裂。據了解,受傷少女任職獸醫護士,今日(14日)「爆眼少女好朋友」發表一篇文章,內容獲得少女及其家屬同意。

文章會放在連登討論區,以下為全文內容:

各位連登巴絲:

我係爆眼少女嘅朋友 由細相識

當然 無fact check 亦無證據證明

知道嘅朋友 會心照

因應警方多日以嚟嘅說法

有以下睇法想同大家講:

證物方面:

經過呢個幾兩個月嘅事情

你覺得警方仲值得我哋嘅信任咩?

任何目前掌握證據嘅人

請勿亂交畀警方或任何人

亦請勿相信任何人

如果我朋友要拎番任何證據 

一定會搵律師公開公正處理

始終有個第三者見證 係一個保障

我哋會適當時候搵方法拎

另外

警察點解成日要人哋畀資料你?

點解唔可以交代當晚實際咩情況下開過槍

唔通開槍嗰位警員 唔清楚自己開槍時係射向咩人/物件

射咗幾多槍  

射完後該人/物有咩反應

點解要開槍

警方係絕對有責任向公眾交代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

我哋有權利知道

警方係基於咩情況及條件下需要開槍

尤其是宜家實實在在有一個人因為警察開槍而受傷

唔該警方做番個男子漢 

咁多影片同相片嘅證明下 

唔好再抵賴最基本嘅事實

就係我朋友隻眼係被布袋彈所傷!

係咪前線警員想開槍時

就可以隨便開槍射向市民?

甚至瞄準市民頭部發射??

「根據日內瓦指引:布袋彈只可向下半身發射,絕不應瞄準頭部,否則 屬 非 法 使 用」

警方宜家連畀個當時開槍嘅理由都唔敢

叫市民如何相信警方係擔當保障全香港市民人身安全嘅角色?

經濟方面:

另外 錢方面 大家唔使太擔心

暫不對外眾籌 有需要再公布

私下親朋好友無條件嘅信任 我哋收到

多謝關心

最後

亦辛苦記者朋友多日來嘅關心

明白你哋職責所在 

但希望畀番多少少空間家屬 感謝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事主給予口供將承受被控告的法律風險,因變相「自我招認」當時在現場,警方或可控告她非法集結。他續指出,事主錄口供後,警方將調查她當日在現場的角色及舉動,或有理由解釋當日開槍是合理決定。他質疑,這樣的調查存在利益衝突,故認為需要有獨立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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