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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亂刀殺死女友 男子第三次裁謀殺罪成 依例囚終身 (19:27)

18歲青年於2009年因懷疑女友與兄長有染,在其屯門友愛邨的住所亂刀殺死女友,早前在高等法院就一項謀殺罪受審。6男1女陪審團由昨日(18日)早上11時起退庭商議裁決,至今(19日)午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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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譚浩南現年28歲,事發時18歲的他與母親和兄長同住,當時19歲的女友劉淑芬不時在其家留宿。 2009年4月29日案發當晚,被告兄長外出後,他在屯門友愛邨住所內謀殺劉淑芬。事後被告詢問兄長是否與其女友有染,兄長否認,他向兄長承認殺了女友。

被告今日被裁定謀殺罪成後,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詢問被告是否有說話想補充,被告站立沒有答,法官多次表示「如果沒有補充可以坐下」,被告靜默許久後表示「我無心殺死女友」。

法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是「清楚的謀殺」,報告亦顯示被告女友身上有超過50處刀傷,這樣的暴力行為極端且殘酷;被告在無事實基礎下,因懷疑女友與哥哥有染而多次向女友揮刀,顯示被告具有極強的佔有慾。

被告今次已是第三次被裁定謀殺罪成和終身監禁。他在首次審訊時已被裁定謀殺罪成,但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重審。第二次審訊後,被告再被裁定謀殺罪成,他再提出上訴,前年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若在殺人案件中,被告以被激怒作抗辯理由時,法庭引導陪審團時要作出特別指引,終院裁定他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發還作第三次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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