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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12前任現任主席聯署 遺憾政府修例一意孤行 (17:24)

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爭議。12名香港大律師公會現任及前任主席今日(15日)發出聯署聲明,指政府沒有做好恰當的諮詢便硬要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如此一意孤行,我們感到十分遺憾」。

聯署者包括﹕李柱銘資深大律師(1980-1983)、張健利資深大律師(1985-1987)、羅傑志資深大律師(1990-1992)、梁冰濂資深大律師(1992-1994)、黃福鑫資深大律師(1994-1995)、李志喜資深大律師(1995-1997)、余若薇資深大律師(1997-1999)、梁家傑資深大律師(2001-2003)、陳景生資深大律師(2003-2005)、戴啟思資深大律師(2005-2007; 2018- )、林孟達資深大律師 (2011-2013)及石永泰資深大律師(2013-2015)。 

特首同意即可啟動引渡 立法會無角色

聯署指出,目前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須先確定這些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與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聲明指出,「一旦修訂《逃犯條例》,就會繞過這些傳統保障。」聲明又指出,按政府修例,將來只要由特首同意,便可啓動引渡或移交程序,把被告送到一個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標準權利保障的地區受審,而整個決定過程中,立法會並無角色。

申請引渡之地所用法制程序 法官無權考慮

聲明又提到,政府一再強調移交疑犯,有香港法官會把關,但12人指出,現時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提出申請的地方是採用什麼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訂《逃犯條例》不會改變法官這權限,「所謂『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遺憾鄭若驊否決坊間全部方案

12人又點名批評律政司長鄭若驊,指她否決所有坊間提出處理陳同佳台灣殺人案的方案,「我們對此同樣感到遺憾」。

聲明表示,域外管轄權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是一個可行的方案」,反駁鄭若驊早前說法,並指出這並不牴觸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因英國早已訂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賦予英國法院審理英國人在外地犯謀殺罪的域外管轄權。香港法院審理修例前的兇殺案,也不違反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謀殺在香港從來都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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