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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議員】梁國雄上訴遭駁回 上訴庭: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過往決定對法庭無約束力 (19:17)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2016年遭前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4人的議員資格。4人其後被高院法官裁定宣誓無效,議員資格被褫奪,梁國雄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46頁判辭,駁回其上訴,並裁定上訴方須承擔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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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確認,人大釋法對本港具約束力,屬香港制度的一部分,自1997年7月1日起已具追溯力。上訴庭認為,終院前年拒絕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一案,對本案具約束力。梁國雄一方自己亦確認,假如上訴庭認為梁游案對此案具約束力,便代表他們爭拗人大釋法的合法性、範圍和效力的理據已被處理完畢。上訴庭重申,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以及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

梁國雄一方指出,梁國雄於2016年10月12日宣誓時,是合理地期望立法會會繼續沿用議員可在誓詞「加料」的慣例,認為其議員資格被褫奪違反其合理期望(legitimate aim)。惟上訴庭認為,法庭才是最終決策者,立法會主席和秘書過往的決定,均對法庭沒有約束力,因法庭有憲制責任捍衛《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要求。

梁國雄一方亦指,立法會秘書於宣誓當日在場,能裁定宣誓人當時是否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立法會秘書對議會傳統及做法更為熟悉,故能作出更妥善的裁斷。惟上訴庭同意政府一方所指,立法會秘書當時未能提出任何原因,為何他認為宣誓人當時作出有效宣誓,故認為立法會秘書的決定含糊。上訴庭又認為,透過當日宣誓的影片和抄本,法官與立法會秘書同樣能對宣誓人當日的行為,作出評估。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提出上訴時指,宣誓過程是指上訴人讀出誓辭的第一個字至最後一個字,原審法官考慮宣誓前後的行為並不恰當。上訴庭指,李柱銘相關說法,是矯揉造作(artifical)及脫離現實(divorced from the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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