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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友少報入息申白居二 廣告公司東主認罪下月判刑 (18:33)

一對夫婦打算透過「白居二」計劃上車,惟兩人入息總額比計劃上限高535元,房委會要求釐清。身為夫婦朋友的廣告公司東主,幫助兩人製備虛假證明文件,訛稱女方為其公司職員,及對其薪金「報細數」,令夫婦的入息總額符合房委會要求,免除逾280萬港元地價,購入筲箕灣東旭苑一單位。廣告公司東主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作出虛假陳述,裁判官須先索閱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押後下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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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夫婦為胡嘉朗(36歲)與譚浩傑(39歲),胡案發時為歐萊雅(L'Oreal)香港有限公司的採購員。二人均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押後至下月29日作審前覆核。

認罪的廣告公司東主謝國鴻(38歲)今求情稱,犯案只因無知,一心打算幫助朋友,希望法庭乃念他為家中經濟枝柱,更須養育兩名幼子,從而輕判。

案情指出,胡嘉朗早於2012年加入L'Oreal任採購員,謝國鴻所擁有的「紅二製作室」,則自2011年起有與L'Oreal合作。惟胡從未受僱於謝。案中夫婦打算申請「白居二」計劃,在第二市場免補地價,購買房委會居屋,或房協提供的單位。

夫婦二人2013年1月17日向房委會呈遞兩份工作證明文件,其中列出胡任職L'Oreal,顯示二人月薪合共39934.9元,低於「白居二」已婚夫婦入息上限的4萬元,符合資格,可進一步申請購買資格證明書。

夫婦其後於2014年1月,分別向房委會及房協申請購買資格證明書,但二人在房協申請表上,申報的月薪共40535元,高於計劃入息上限。房協將個案轉介房委會,一名房屋事務主任通知二人,要求他們釐清入息問題,並呈交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間的入息證明。

房委會其後收到該份證明,顯示胡任職「紅二」,月薪1.6萬元,比起原先替L'Oreal工作的1.9萬元低,亦促使夫婦兩人月薪總額下降至37850元,終獲批購買資格證明書。

夫婦最終在2014年6月5日,獲房委會發提名信及資格證明書後,以聯合白表買家身分,免除逾284萬地價,共花483萬元購入筲箕灣東旭苑一高層單位。

直至2018年3月27日,3人被捕。「紅二」東主其後招認,曾製備及簽署虛假證明文件,協助夫婦的「白居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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