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涉於去年10月,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因未能上車而衝出馬路攔截一輛新巴,造成交通阻塞。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兩人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名成立,男子另一項普通襲擊則罪脫。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判刑,待索取男子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女子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兩人獲准保釋候判。
報稱無業的首被告王曦彥(30歲),及為家庭主婦的次被告伍嘉儀(32歲),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王另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涉嫌襲擊勸架的途人。
暫委裁判官陳姵妏裁決時表示,兩人指司機疏忽而不讓乘客上車,造成案發時的交通阻塞,是「本末倒置」的說法。陳官指,案發時司機曾嘗試開走巴士,但不成功,若堅決開車則罔顧兩名被告的安危,而司機早已顯示無意跟兩人交談,必不能如兩人所說「要求解釋和道歉」。
陳官認同兩人有上車的權利,但得知司機無意解釋和道歉,兩人就站在路中心叉腰、看手機、背向巴士,而沒有望向司機和巴士,顯然不是要求取回公道。當時巴士已被截停10分鐘,車內多名乘客站在車頭指罵兩人,被告作供亦指見到乘客不開心,兩人合理知道阻礙車上乘客,但仍未離開行車線,最終阻礙了巴士前進約15分鐘。
陳官續稱,縱使開初兩人有合理權限及解釋去截停巴士,但後來未能要求司機解釋和道歉,仍繼續阻礙交通,是刻意誇大即場取回公道的必要;而道路使用者所受的阻塞影響,已遠超於合理權限的定義,終裁定兩人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名成立。
至於王的普通襲擊罪,陳官指,巴士車頭錄影片段顯示,王跪在途人之上長達30秒,不會是失去平衡,而是蓄意停留;但途人作供時指,相信對方無意襲擊他,亦相信王是失平衡,又指他不起身是害怕弄跌王,並非感到受武力威脅,故裁定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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