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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有合理疑點(文:劉進圖) (09:00)

唐英傑案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宗大案,涉及煽動分裂和恐怖活動兩大控罪,其裁決及裁決理據,對往後的國安法案件有指標作用,需要仔細分析。如果用一句話來總結這個分析,就是有合理疑點,即法院未能做到在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人定罪。

唐英傑沒有發表公開演講,律政司控告他煽動分裂,是基於他騎着電單車在港島鬧市穿梭、衝擊警方防線時,電單車上插了一面旗幟,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控方的檢控策略是傳召專家證人,由一位歷史學者作供,力證「光復」有取回國土之意,「革命」是指推翻政權。3位主審法官明顯對控方的專家證詞甚為受落,在裁決中大篇幅引述且甚少質疑,如果辯方沒有傳召專家作證,法院很有可能就此認定,分裂香港鼓吹獨立是「光時」口號的唯一合理解釋。

不過,辯方傳召的兩位專家證人作供表現相當出色,從傳播學及政治學的學術專業角度,力證「光時」口號在不同時空、不同社群之間,可以有多種意思,不能簡單歸納為單一意涵,更不能強行認定是指分裂。雖然控方律師對此猛烈質疑,但兩位專家回答頭頭是道,主審法官最終無奈同意,「光時」口號可以有多個意思,而分裂只是其中一個意思。

法院採用環境證據定罪

既然「光時」口號可以有多重意思,法院如何認定唐英傑有煽動分裂的犯法行為及犯罪動機?由於唐英傑沒有上庭作供,法院採用的是環境證據,裁決表明定罪是基於多個特定的環境因素,例如唐選擇在7月1日這日子行事,這天既是香港回歸紀念日,也是國安法實施第二天(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深具象徵意義;唐選擇以騎電單車3次衝越警方防線,最後撞向多名警員,這種暴力及非法的手段,突顯其蔑視法紀挑戰秩序;還有唐犯案前與網友的交談紀錄,顯示他知道自己將進行違法活動,要尋找迴避警察攔截的安全點。法院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後認為,唐展示「光時」旗幟要傳達的,並非溫和合法的信息,而是激烈暴戾的違法信息,所以是明知而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走向獨立。

「光時」旗信息有其他合理可能

問題在於,就算唐英傑展示「光時」旗幟的行為,含有暴力的、挑戰警權的、蔑視法紀的意味,甚至包含對回歸紀念日及國安法實施作出抗議、控訴的政治意涵,仍不足以達至結論,說唐展示這旗幟毫無疑問就是宣揚港獨、鼓吹分裂,因為邏輯上仍然存在其他合理的可能。

例如,唐英傑可以是藉「光時」旗幟表達對反修例抗爭運動的支持,傳達運動的「五大訴求」(包括改變暴動定性、釋放被捕者、展開獨立調查等,但不包括分裂或獨立),唐可能是鼓勵運動支持者繼續街頭暴力抗爭,勿因國安法出台而退縮,這個信息雖是煽動他人非法使用暴力,卻不等同於煽動分裂搞港獨,但同樣與各項環境證據都脗合。

換言之,煽動分裂並不是唯一合理結論,控方舉證尚未達到普通法刑事審訊定罪所要求的無合理疑點。遺憾的是,高院的書面裁決對這舉證標準如何達成,沒有什麼着墨,恐怕難以消除法律界和公眾的疑慮,也為被告人留下了一片上訴的空間。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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