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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外國公民 香港自招報復(文:劉進圖) (09:00)

《國安法》實施至今只一個多月,爭議事件已層出不窮,執法警員自行釋法,威脅店舖移除社運標語,選舉主任自行釋法,大面積否決泛民參選資格,最新的爭議是警方通緝6名境外人士,其中包括已移居及入籍美國多年的國會說客朱牧民,香港憑什麼這樣做?倘若出師無名,只會招惹報復,令更多香港公務員成為國際制裁對象!

中國作為一個國家,可以用合理對等的措施,回應別國的針對措施,例如美國下令美資銀行拒絕向某幾位官員提供服務,中國也可以下令中資銀行拒絕向若干美國要員提供服務,這就像美國關閉中國駐休斯敦總領事館,中國便關閉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這是兩個主權國之間的事情,是國家行為。

香港不是主權國家,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警隊的執法權,不可能有境外效力,假如要對境外人士發出通緝令,必須出師有名,例如該名境外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間觸犯了香港法例,為了躲避警方調查潛逃海外,警方按照國際刑事執法合作慣例發出通緝令,尋求有司法互助關係的國家協助緝捕疑犯,而這類請求一般不涉及政治罪行,國際上的引渡協議一般亦不適用於政治罪行。

應由中央與受影響國打招呼

針對朱牧民的通緝令,有兩個嚴重問題,其一是通緝的所謂罪行,即游說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和香港官員,是典型的政治罪行,並不適合以通緝形式促使國際回應,通緝名單剛放上潛逃德國的港人黃台仰,德國外長馬上便宣布中止德國與香港之間的引渡協議,可見通緝不當會未見其利先見其弊。其二是程序,警方既知通緝對象是身在海外的外國公民,發布通緝就有可大可小的外交影響,理應由中央有關部門與受影響國家的使領館打招呼,避免外交誤判,管控外交風波,否則就是故意挑釁。

朱牧民是佔中發起人朱耀明牧師的兒子,他在美國定居二三十年,是百分百美國公民,專職從事政治游說工作,在國會山上薄有名氣,去年他成立了「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成功游說美國參眾兩院制定《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北京和特區政府可以不喜歡他所做的事,可以禁止他入境,或者在他入境時拘捕他,但不能夠隨便指他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而通緝他,否則就等於向國際社會宣告,香港警方可以通緝所有美國有份推動和通過涉香港法案的美國公民,包括一眾官員和議員,並且可以隨時凍結他們在香港的資產,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真有這麼厲害嗎?

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須慎之又慎

香港只是一個城市,就算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寫了有域外司法管轄權,現實上能否行使、應否行使、如何行使,必須慎之又慎,通緝一個朱牧民,只不過令他無法回港探望親人,藉此威嚇海外港人噤聲,客觀效果卻是令美國有口實報復,將更多香港官員和政要列入制裁名單。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已經跳船了,國安法的執行若繼續像這一個月那樣,極左勢力主導下倒行逆施,只會逼更多高官跳船。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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