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是過去幾個月修訂《逃犯條例》的政治風暴的風眼。從6月9日和6月12日發生激烈衝突的地方皆是立法會,可見一斑。
6.12衝突的導火線,一方面緣於政府在6月9日百萬人遊行後,堅持在6月12日立法會會議恢復條例二讀;另一方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用66小時審議修例,示威者想方設法妨礙立法會召開會議,以阻止修例通過。
立法會之所以如此配合政府,除了由於建制派與政府一樣,置百萬人遊行民情於不顧之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如何運用《議事規則》的權力安排會議,亦是另一主因。
事實上,前年建制派提出修改議事規則,理據是要遏止民主派「拉布」可能造成的政治危機。而民主派在反對修改時,就「預言」說「今日改議事規則,明日23條立法」,勢必引起政治危機。「預言」在一年多後應驗,只是政治危機並非23條,而是逃犯條例。
議事規則的原意,是令所有議員無分黨派地在議會中有平等的權力,為所代表的選民審議法案和投票。而主席在執行議事規則時,則必須竭力維持議員以至其所屬黨派行使權力的平等與平衡。可是,若然主席用盡議事規則賦予的權力,便會使議會失去平衡。加上某一黨派在議會中有壓倒性的優勢,就令議會外的局勢更容易急遽轉壞。
就以6.12衝突前後的會議安排為例。當日主席因應立法會外的情况,建制派議員難以返回立法會,於是首先發通告指示延遲會議,及後再發通告指當日不會舉行會議。6月13日,主席發了兩次通告,指示立法會不會在當天及翌日舉行會議。直至6月15日(星期六)特首宣布暫緩立法後,主席再發通告取消6月17和18日的會議。6月12日的會議,至此才算正式取消。
6.12後政府懸而未決 應宣布不開會
議事規則規定,假如立法會當日未有足夠法定人數的議員出席會議,即告流會,會議則順延至下星期三舉行。但與此同時,也賦予主席可隨時召開會議的權力。當6月12日立法會主席宣布不舉行會議後,按常規會議應該於6月19日舉行。可是梁君彥主席卻運用隨時召開會議的權力,不宣布流會,在辦公室裏望天打卦,等待建制派議員回到立法會即召開會議。示威者則在立法會外高度戒備,伺機而動,並防範建制派議員回到立法會。其他市民卻如驚弓之鳥,生怕隨時發生激烈衝突。
此外,梁君彥主席又運用為審議條例設下時限的權力。這個權力,前任主席已動用過,惟曾鈺成鮮有如梁君彥般,在法例未恢復二讀前已先設下死線,以及不斷增加會議時間務求通過法例。
主席用盡其權力,在政治上是否聰明的做法?未必。政府是今次政治危機的始作俑者,立法會的角色其實很被動。即使在6月9日百萬人遊行後,政府堅持如期二讀,立法會只能被迫恢復二讀;但在6月12日的警民衝突後,修例要如何處置,連政府都懸而未決。既然如此,梁君彥主席實在毋須「主動」配合政府的懸而未決,應該索性宣布不舉行會議,直至政府另行決定。這樣,就能避免立法會分擔政府的爛攤子,成為示威者針對的對象。
化解危機 往往要少用權力
權力大與權力是否運用得宜,是兩回事。很多時候,權力愈大,但運用不當,造成的危機和傷害也愈大。今次立法會主席及建制派處理逃犯條例修訂的做法,恰好是反面教材。事實上,立法會是一個政治場所,立法會議員是政治人物,用權是否得宜,端視乎有多少政治智慧。要化解危機,很多時正是要少用權力,以免做多錯多。可惜今次整個建制陣營仍然不用政治智慧(如有的話),只靠政治忠誠來做政治判斷,用盡議會權力來配合政府。其惡果就是不單置立法會於巨大危機之中,他們更要跟政府一同承受前所未有的政治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