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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凱撒的歸凱撒 送中只送內地客(文:劉進圖) (09:00)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日前向親中陣營發布信息,傳達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指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既有法理依據又有現實迫切需要」,香港回歸以來,內地向港移交260多名犯罪嫌疑人,香港卻未曾有一例移交,修例「是落實《基本法》的應有之義」。

面對中央如此迫切要求香港交人,政府和立法會可考慮局部修例,把尚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在內地作出有效的公平審訊承諾下送回內地;至於香港永久居民和外國公民,因事關重大、影響深遠,必須從長計議,不能倉卒立法。

先說外國公民。在港的外國公民不會被移交內地,這是回歸20多年來的實際情况,回歸前也是如此。在這個事實基礎之上,香港與多個國家簽訂了移交逃犯的司法互助協議,不少協議訂明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而中國與好些西方國家簽訂的引渡協議,也有同樣的條款。因此,若香港單方面立法修改現况,容許港府在未徵得與香港或中國內地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同意下,擅自把該國國民移送內地司法區審訊,肯定會影響這些國家的權益,會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甚至導致其他國家取消與香港的司法合作。這種背信棄義的單邊主義行動,北京沒有理由同意,香港不該自毁長城。

再說香港永久居民。引渡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常見的不引渡本國國民原則,同樣適用於一國之內不同司法區之間。因此香港法律界提出「港人港審」建議,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都向政府提議,修例容許香港法院審理港人在境外觸犯的嚴重罪行,代替把港人送去那些與香港沒有司法協議的地方受審,藉此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享有的公平審訊權利。律政司長鄭若驊不贊同這建議,但拿不出有力的論據。單憑長官意志否定香港法律界的主流意見,絕非尊重法治的行為。立法會應就「港人港審」安排深入探討,廣泛諮詢公眾及法律界意見,不能盲目跟從官員指示。

可局部修例  特首須得內地保證才移交

至於非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他們本來就生活在內地司法管轄權之下,因緣際會來了香港。假如在內地犯了刑法,被內地司法當局追索,有充分的表面證據,並有公平審訊的保證,很難拒絕回內地接受審訊。立法會可以局部修例,規定行政長官須在得到內地書面保證下才啟動移交,保證內容須包括不受刑訊逼供、可自由聘請律師、家屬可定時探望、審訊過程及判決公開、容許香港記者採訪報道等;而司法機關亦應獲授權把關,可基於人道理由拒絕移交。經此安排下送回內地的個案,不單滿足兩地司法互助應有之義,更可間接促進內地司法改革,增加外界對中國內地司法的信心。如果要用一句話來形容這局部修例安排,可以說:把凱撒的歸凱撒,送中只送內地客。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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