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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審」是否符合基本法(文:凌兵) (09:00)

近日修訂《逃犯條例》的爭論中,「港人港審」的方案受到多方支持。按此方案,香港永久居民若在香港境外犯罪後返回香港,不應移交犯罪地受審,而由香港法院審判其境外犯罪。「港人港審」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值得探究。

中港非國與國關係  屬人管轄原則不直接適用

在國際司法實踐中,類似「港人港審」的做法頗為常見,在國際法上並無爭議。一方面,很多國家(包括中國)的國內法和國際引渡條約,有本國國民不引渡的規定,香港現行逃犯條例亦有類似條款。另一方面,很多國家刑法規定,本國國民在國外犯罪,可依本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對本國國民的域外行為適用本國刑法,是基於國際法上的屬人管轄原則,其合法性在國際上亦有公認。中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即屬此例。香港現行刑法中,類似域外管轄的規定僅見於部分罪行。若實施「港人港審」,修訂刑事法律,擴大域外管轄範圍,在香港與其他外國的關係上,並無國際法上的障礙。

但是,香港與內地並非國與國關係,國際法上屬人管轄原則並不直接適用。香港刑法能否適用於香港居民在內地的犯罪,應當依《基本法》判斷。對於中港兩地間的法律適用,基本法第18條明確規定,內地法律(除列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因此在香港發生的犯罪,無論是內地或香港居民所為,僅應受香港法律管轄,由香港法院審判。但對於香港法律能否在內地實施,基本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香港終審法院曾指出,內地法律不在香港適用,這一原則對一國兩制的實施不可或缺。據此,香港法律不在內地實施,是否也應理解為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香港如擴大其刑法的管轄範圍,適用於內地發生的罪行,是否符合基本法?

基本法第66條規定,特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的立法權原則上以香港為限,以屬地原則為基礎,應無爭議。但若將此條理解為香港法律絕不可適用域外,不得越雷池半步,則顯然不妥。現實中很多犯罪行為跨越邊界。如果罪行一部分發生在香港,其他部分發生在特區境外,香港法律管轄此類犯罪,符合通常理解的屬地原則。現行立法中,《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官方機密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均有類似域外管轄的規定,應當沒有不符基本法的問題。

擴大域外管轄  影響深遠

但是,如果一項罪行完全發生在內地,僅是犯罪嫌疑人為香港居民,香港法律可否適用?以陳同佳案為例,假設該案發生在內地,除了犯罪人與受害人為香港居民外,犯罪行為的所有要素均發生在內地,香港可否以犯罪人為香港居民為由,適用香港法律呢?在香港現行立法中,僅有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等少數罪行,有基於犯罪人居民身分的域外管轄規定。如將其擴大到其他眾多刑事犯罪,影響可謂深遠。

1998年香港曾發生德福花園命案,內地居民李育輝在港謀殺5人後逃回內地。針對此案應當適用何地法律、香港與內地誰有管轄權,曾發生很大爭議。特區政府當時認為內地居民在香港犯罪,仍可適用內地刑法,由內地法院審判。這一觀點受到學者質疑,認為其違反基本法第18條規定,有悖一國兩制。今天討論「港人港審」,如果突破兩制界限,對港人在內地的罪行適用香港法律,是否會成為將來對在香港的內地居民實施內地法律的先聲,以至於內地居民在港的言行,返內地後均可治罪,令人關注。

或為削弱一國兩制埋伏筆

「港人港審」雖有良好初衷,但將香港法律延伸適用到內地,是否符合基本法,可能成為未來司法訴訟的焦點。此例一開,可能為在香港實施內地法律、進一步削弱一國兩制埋下伏筆,更足堪憂。

作者是澳洲悉尼大學中國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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