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周四(29日)對韓國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案進行終審,維持二審判決,判處李明博有期徒刑17年,罰金130億韓圜(約8880萬港元)、追徵犯罪所得57.8億韓圜(約3950萬港元)。
大法院駁回李明博的上訴和檢方的抗訴,稱二審認定關於李明博貪污和受賄事實關係並無不妥,故認定李明博實際掌控涉案的汽車零部件公司DAS。
大法院又駁回李明博不服二審法院取消其被保釋資格的上訴,法院指出,即使上訴也無法停止執行效力,故2月獲釋的李明博將入獄服刑。李明博將於11月2日被檢方傳喚並收押於首爾東部看守所,正式服刑。
檢方於2018年4月起訴李明博貪污受賄、濫用職權、逃稅等16項罪名,當時其貪污和涉賄金額分別為247億韓圜(約1.68億港元)和111億韓圜(約758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