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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保釋案 律政司上訴:國安法保釋原則與一般刑事案不同 官問與「不准保釋」相近質疑是否公平 (15:0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2月1日)開庭處理國安法涉保釋條文的涵義,以及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09:25報道:黎智英案律政司保釋上訴今開審 黎智英抵終院支持者喊「加油」【短片】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法庭處理國安法被告的保釋程序時,應先考慮國安法第42條,繼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而國安法第42條的出發點已不准被告獲得保釋(no bail unless provision),保釋原則與一般刑事罪行不同。

周天行又說,法庭考慮國安法被告的保釋時,應就將來的事宜作出估量,當中包括參考目前的資料或相關事宜,以估量被告未來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惟法庭考慮國安法第42條時,不應將保釋條件納入考慮之中。

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表示,假如法庭不能考慮保釋條件,國安法第42條與「不准保釋」的原則已非常接近(come very close to no bail provision),又問有關做法是否公平。周天行回應,第42條只要求法庭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保釋條件屬無關(irrelevant)的考量。

周天行又稱,法庭考慮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應不止考慮涉國家安全的罪行,認為法庭可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列入考慮之列,例如《基本法》第23條中,香港政治組織獲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行為。

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隨即問有關條文是否構成罪行,為何法官應考慮有關行為。首席法官張舉能亦形容,當全港市民仍合法和自由地進行有關行為,法官考慮被告的保釋時,卻要將有關情況列入考慮之中,表示有關說法「非常古怪」。周天行則回應,有關考慮與被告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有關。聆訊下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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