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批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上訴許可的申請,以及臨時扣留命令,黎智英須暫時再度還押,明年2月1日進行上訴正審。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本報查詢時稱,《港區國安法》下批准保釋是例外,「我的理解是根本不可保釋,除非證明到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他稱,法官不只考慮被告會否潛逃,還要考慮被告保釋期間會否有策劃、準備,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對於法例列明法官仍有權批出保釋,譚耀宗稱若法例寫得太絕,未必適合,「若去到一個位,他(被告)已不能照顧自己,你困他進去(監獄)做什麼?根本都『攤咗喺度』,就容許出來,(因)證明不會再搞事」。
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在facebook稱,若終院需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42條的法律解釋爭議,超越該法適用性的範圍,「《港區國安法》65條所指解釋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便是萬眾期待!這是正確的憲制秩序及程序!」她回覆本報查詢稱,當訴訟雙方對42條法律準則要求有爭議、法官需考慮立法原意精神、或法院需考慮42條與其他條款的法律關係等情況下,便需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陳曼琪認為人大的解釋權並非被動,因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人大可主動行使法律解釋權。
《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