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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女子醫療報告覆核案 高院判敗訴須付訟費 (14:46)

今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遭射爆眼的女子,早前遭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稱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乃侵犯私隱及違法。聆訊上月在高等法院展開,法官林雲浩考慮超過一個月,今(17日)頒下判辭,判「K」敗訴並須支付訟費,警方不向「K」出示手令屬合法。

【14:46】官:警無出示手令 不代表「K」訴訟權受侵犯

林雲浩稱,今次司法覆核所處理的問題狹窄,只關乎警方未有展示手令會否實際妨礙「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而不是關於警方應否申請該手令、裁判官應否批出該手令,或該手令應否被撤銷。

林官在判辭中指出,法律上「K」並無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手令,雖然「K」可以按現行機制質疑手令效力,並提出合適理據申請警方出示手令,但她從來沒有按機制行事,「K」甚至沒有質疑手令是否有效。

林官強調,警方未有按「K」要求出示手令,並不代表「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受侵犯,因此裁定「K」敗訴,警方毋須向「K」展示手令。

【14:24】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爆眼女子「K」,答辯人為警務處長,有利害關係一方為伊利沙伯醫院行政總監。「K」的代表大律師聆訊時曾稱,醫療報告內容私密,警方繞過「K」強索報告,漠視她的私隱;警方沒有拘捕「K」,申手令無迫切性,也不見得「K」知悉手令內容會干涉調查。

惟警方反指,私隱並非唯一的考慮元素,「K」身在非法集結現場,調查她是合情合理,而且警方沒有義務向「K」展示手令,若每宗案件均先展示後調查,做法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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