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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申公屋遭拒提覆核 申請方指房委會歧視及違憲  (15:45)

去年在外國與同性伴侶結婚的男生,婚後與丈夫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惟被指不符牛津詞典對「夫婦」的定義,拒絕其申請。男生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認為房委會的決定傾向歧視和不合理,今日(26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申請人一方表示,目前房委會的政策規限申請人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單位時,只能以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等身分申請,令同性伴侶無法申請,形容即使民事結合將來被容許在港實施,房委會的政策依舊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申請人一方又稱,目前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惟在本港的房屋措施上,待遇與未婚的異性情侶無異,形容相關情況對同性伴侶構成間接歧視。

申請人一方稱,不爭議本港目前面對房屋短缺問題,輪候公屋的時間亦異常地長,認為假如同性伴侶可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而非各自以個人身分申請公屋,將減省公屋單位的需求,為香港房屋短缺問題帶來幫助。

申請人一方稱,即使同性伴侶目前可以個人身分申請公屋單位,但相關輪候時間比「一般家庭」身分的輪候時間更長,獲發單位後亦不能與其同性伴侶同住,認為房委會目前的公屋政策違憲,當中亦沒任何正當理由。

答辯人房委會一方表示,公屋單位屬本港的重要資源,目前亦面臨短缺,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亦需顧及社會和經濟層面的考慮,認為房委會在相關政策上應擁有較寬鬆的酌情衡量空間,故法庭不應隨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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