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3日)第3次開會討論《逃犯條例》修例,建測規園界謝偉銓提到,雖然內地刑法中極嚴重罪行的追訴期(港稱追溯期)是20年,但若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他關心內地在什麼情况會引用此例,特區政府收到請求會如何處理。另外,新民黨葉劉淑儀質疑,坊間近日有「師奶」參與聯署反修例,是否因怕丈夫包二奶被移交。
對謝偉銓提問,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稱,會在移交安排中要對方保證,提出移交要求時,必須符合當地的追訴期限。
民主黨鄺俊宇追問李家超此前曾說,商人若在80年代於內地行賄,因內地追訴期已過,不會被追訴,但中國刑法第87和88條列明,已立案的雖不受追訴期影響,惟有個案在20年過後,仍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形容是「阿爺要追數,你就不能走數」,「龍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難予港人信心。
李家超回應時讀出內地刑法的相關部分,稱內地刑法第88條指明,中央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審訊的,並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他重申,不同司法管轄區就追訴期都有不同條文,最關鍵的是特區政府會要請求方確保,在提出要求時,案件所涉的罪行仍在其法律中的追訴期之內。
李家超續稱,似乎有些觀點是,犯罪的人不應該面對法律制裁,他認為這並非香港和國際社會的共識;至於可以報請中央級別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作出追訴,他反問「唔通我們覺得咁嚴重的罪行,不追究是理所當然?」
另外,新民黨主席、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說,見到網上有很多聯署反修例,「又出了個全港師奶大聯盟(聯署),唔知係咪驚佢個先生在內地包二奶俾人移交啦」;此後她才問局方,回歸22年來,有多少人被移交到外地。
李家超回應稱,由回歸至去年年底,以雙邊協議來移交的人有104人,當中美國、澳洲和英國最多,分別有68、10和8人,涉及罪行最多的是毒品販毒(38宗),詐騙、搶劫、欺詐和盜竊(32宗)、謀殺或誤殺(12宗)、強姦或性侵(9宗),和洗黑錢(13宗),都是嚴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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