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今日刊發有關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諮詢文件,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集資規模至少達10億元,併購目標公平市值須達SPAC自首次發售籌集的資金(進行任何股份贖回前)的至少80%。
根據諮詢文件,港交所建議進行併購交易前,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攤薄上限方面,發起人股份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深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陳續指,在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SPAC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且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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