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日刑滿出獄的前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因為涉嫌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而於2015年被定罪,並於2017年上訴失敗後繼續服刑。他當時被判禁止出任公司董事5年,所以他暫時亦沒可能重返新鴻基地產任董事。
根據《公司條例》的條文,法庭一般可取消犯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如涉及特別嚴重的案件,取消資格的年期更可超過十年。香港的法庭一般在刑事案進行判刑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例如罪行性質、有關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犯案的因由及過程、犯案者的個人因素等,作出判刑,當中判刑的罰則,除了一般人認識的判監及罰款之外,便包括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在內。
雖然郭炳江在禁任公司董事後,可以按例在禁止任職期間後,獲重新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最終被判罰者是否會重新再做董事,則要視乎個人意願及公司本身的決定。最終在上市公司而言,在判監後重新復任董事者基本無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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