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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諮詢】採最簡單同股不同權 阿里合夥人制等在港不適用

港交所(0388)發表的上市制度諮詢中,提到的同股不同權公司的上市門檻與早前一致,市值至少需100億元,400億元市值下的企業則需有10億元的收入,方符合申請要求。

港交所亦只會容許股權架構為基礎的「同股不同權」,因為此架構為最常見及複雜程度較低,例外的是已經在主要市場上市的同股不同權企,意味採合夥人制度的阿里巴巴可作第二上市的潛在申請人。

此外,港交所亦有對同股不同權企實施額外企業管治要求,包括強制由獨董組成的企業管治委員會,每半年需匯報工作摘要,獨董亦需每3年輪流退任,公司亦需要聘請合規顧問作監管。

另外,同股不同權公司將會在股號後加上「W」(Weighted Voting Rights)以作識別,在公開文件中需標有「具不同股票權控制的公司」作警示。沒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則以「B」(Biotech)讓投資者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