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今日向強積金受託人發出通函,要求受託人就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設下清晰的程序以界定接納哪些證明文件可作為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證明,例如簽證種類、居住證、入境紀錄等,並按時更新。負責人員應審視所收集的整體文件和資料,並在必要時向強積金成員澄清,評估證明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以及有效作為證明。
積金局指出,受託人驗證成員要求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應以全面審視由成員提供的全部事實和信息為原則。受託人應向成員要求額外可作為證明的文件,例如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副本、海外結算的資料、海外僱用合同等。
積金局又指,部分受託人僅需要回鄉證及一份法定聲明,可作為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充分證據,而另一些受託人則擁有採取較為審慎的態度,要求成員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租賃協議、僱用合同等協議。
積金局認為,單只有回鄉證不足以作為永久離港的證明,為了避免濫用程序,以及減少因有不同受託人做法各異,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投訴,受託人應調整其做法和程序,要求成員提供其他證據來支持其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
另外,一些受託人接受以學生簽證成為永久離港提取的理由,不過積金局指沒有其他有效的居留許可,學生可能無權在簽證到期後在該國繼續逗留時間到期, 因此受託人應加強這方面的審查。
積金局最近注意到,有犯罪集團為了賺取佣金或服務費而涉嫌誘使或教唆計劃成員作出永久離開香港的虛假聲明,藉以在年滿65歲前提取強積金權益。積金局提醒各主事人,確保他們不會參與任何非法活動,並建議中介人為僱員提供深化培訓,詳細講解有關在《強積金條例》下准許計劃成員提取強積金權益的理由,以及為符合資格申索強積金權益而必須提供的文件或證據,以確保附屬中介人向計劃成員提供正確的資訊及適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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